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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怎么在合同里约定
发布时间: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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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保函在合同中的约定规范(详细介绍)

履约保函是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提供等商业合同中核心的担保方式,其核心作用是保障合同一方(受益人)在另一方(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能通过保函快速获得赔偿,降低履约风险。合同中对履约保函的约定需兼顾合法性、可操作性和双方权益平衡,需明确保函类型、金额、有效期、触发条件、赔付流程等关键条款,避免后续争议。以下从约定核心要素、不同场景条款设计、风险防控要点、典型案例及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一、履约保函约定的核心要素(必备条款)

 (一)保函的基本信息

1. 保函类型(明确担保形式)

   - 按担保机构分类:银行保函(**常用,公信力强)、保险公司保函(工程领域逐步推广,成本较低)、担保公司保函(适用于中小企业,审核灵活)。

   - 按赔付条件分类:见索即付保函(无条件保函,受益人提交符合要求的索赔文件后,担保机构无需核实履约事实即需赔付,优先推荐)、有条件保函(担保机构需核实申请人违约事实后方可赔付,需明确核实标准和流程)。

   - 合同约定示例:“乙方(申请人)应向甲方(受益人)提交由[国有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具备工程担保资质的保险公司]出具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保函格式需经甲方书面确认。”


2. 保函金额(明确担保额度)

   - 金额确定原则:通常为合同总金额的5%-10%(工程类合同常用10%,货物采购类常用5%-8%),需根据合同风险程度、履约周期调整。

   - 特殊约定:可约定“保函金额随履约进度按比例递减”(如工程类合同,完成竣工验收后保函金额降至3%,质保期满后失效),平衡申请人资金占用压力。

   - 合同约定示例:“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10%(即人民币XX元),自乙方完成主体工程验收之日起,保函金额自动递减至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保函金额递减至3%,直至质保期满失效。”


3. 保函有效期(明确担保期限)

   - 基础有效期:需覆盖整个履约周期(包括设计、生产、安装、调试、验收等),且需预留合理的索赔期限(通常比合同约定的履约截止日延长30-90天)。

   - 工程类合同特殊约定:需明确“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结算之日起30天”(避免因结算拖延导致保函失效);质保期较长的,可约定“主保函有效期至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担保单独出具质保保函(金额为合同总额3%-5%)”。

   - 货物采购类合同特殊约定:“有效期至货物验收合格并完成质量保证期(XX个月)届满之日止”。

   - 合同约定示例:“履约保函有效期自保函出具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结算之日起30天止;若因甲方原因导致竣工结算延迟的,保函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结算完成后30天,无需乙方另行申请。”


 (二)保函的出具与提交要求

1. 出具机构资质

   - 明确担保机构的资质要求(如银行需为“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省级及以上分行”,保险公司需具备“工程担保业务资质”),避免因机构资质不足导致保函无效。

   - 禁止约定“仅接受特定银行出具的保函”(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需保留合理选择空间)。

   - 合同约定示例:“履约保函的出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国有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省级及以上分行;(2)经银保监会批准具备工程担保业务资质的保险公司,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2. 保函格式与内容

   - 推荐使用“受益人提供的标准格式”(确保条款对受益人有利),或明确“保函需包含《民法典》担保编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核心要素”(包括申请人、受益人、担保机构信息、保函金额、有效期、赔付条件、索赔流程等)。

   - 明确“保函需为原件,且加盖担保机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约定提交时间(如“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

   - 合同约定示例:“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经甲方确认的标准格式履约保函原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提交至甲方指定地址;保函原件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期限或解除合同。”


3. 保函的生效与变更

   - 生效条件:通常约定“自担保机构出具并由乙方提交甲方之日起生效”;若需甲方确认,可约定“自甲方收到符合要求的保函原件并出具书面确认函之日起生效”。

   - 变更程序:明确“保函内容的变更(如金额调整、有效期延长)需经甲乙双方及担保机构三方书面确认,否则变更无效”。


 (三)索赔条件与赔付流程(核心风险防控条款)

1. 索赔触发条件(明确违约情形)

   - 列举式约定:明确申请人哪些行为构成违约,受益人可触发索赔(如工程类合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超过30天;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且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合格;擅自停工、转包或违法分包等”)。

   - 避免模糊表述:禁止使用“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可索赔”等笼统条款,需具体明确违约情形和判断标准。

   - 合同约定示例:“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依据履约保函向担保机构索赔:(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完工,逾期超过30天且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延期的;(2)工程质量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且乙方未在甲方发出整改通知后15天内完成整改的;(3)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或转包、违法分包本合同项下工程的。”


2. 索赔文件要求(明确需提交的材料)

   - 见索即付保函:约定“受益人仅需提交书面索赔通知书、保函原件及证明申请人违约的初步证据(如整改通知、检测报告、违约确认函等)”,无需提供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简化索赔流程)。

   - 有条件保函:需明确“索赔时需提交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或甲乙双方确认的违约协议书”(避免恶意索赔)。

   - 合同约定示例:“甲方依据见索即付保函索赔时,应向担保机构提交以下文件:(1)书面索赔通知书(需载明索赔金额、违约事实及依据);(2)履约保函原件;(3)证明乙方违约的初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第三方检测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意见等);担保机构收到符合要求的索赔文件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


3. 赔付限制与异议处理

   - 限制重复索赔:约定“同一违约行为仅能索赔一次,索赔金额不得超过保函约定的当期有效金额”。

   - 异议处理:若申请人对索赔有异议,约定“申请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机构及受益人提交书面异议及证据,担保机构应暂停赔付,待甲乙双方协商或仲裁/诉讼解决后再行处理”(避免错误赔付)。

   - 合同约定示例:“担保机构收到甲方索赔文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索赔文件副本送达乙方;乙方对索赔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副本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否则视为认可索赔事项;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担保机构应暂停赔付,待甲方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后再按判决结果赔付。”


 (四)保函的失效与退还

1. 失效情形

   - 明确保函失效的法定/约定情形:(1)有效期届满;(2)保函金额已全额赔付;(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且无未决违约事项;(4)申请人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货物验收合格且质保期满)。

   - 禁止“无理由扣押保函”:约定“保函失效后,受益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保函原件退还申请人,或出具《保函失效确认书》,否则需承担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按LPR利率计算)”。

   - 合同约定示例:“本合同项下履约保函在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自动失效:(1)保函有效期届满;(2)乙方已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完成且质保期满);(3)保函金额已全额赔付。保函失效后,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保函原件退还乙方,或向乙方出具《履约保函失效确认书》;逾期未退还或出具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2. 提前解除保函的条件

   - 约定“申请人已完成主要履约义务,且无任何违约记录的,可申请提前解除保函”,需提供的材料(如验收报告、双方确认的履约完成证明等)。

   - 合同约定示例:“若乙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并通过初步验收,且无任何违约事项的,可向甲方提交《提前解除履约保函申请书》及初步验收报告,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出具《保函提前失效确认书》,担保机构凭该确认书解除担保责任。”



 二、不同场景下的履约保函条款设计(针对性约定)

 (一)工程建设合同(房建、市政、机电安装等)

1. 核心风险点:工期延误、质量缺陷、转包分包、竣工结算拖延

2. 针对性条款设计:

   - 保函金额递减:“按工程进度节点递减(如正负零完成后递减20%,主体结构封顶后递减30%,竣工验收后递减至3%)”。

   - 有效期衔接:“保函有效期至竣工结算完成后30天,若因甲方原因导致结算延迟超过60天,保函有效期自动顺延,乙方无需追加担保”。

   - 质量缺陷索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若发现质量缺陷需整改的,甲方可在质保期内依据保函索赔,索赔金额限于整改费用及逾期损失”。

   - 示例条款:“乙方应提交金额为合同总额10%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至竣工结算完成后30天止;保函金额按以下节点递减:(1)主体结构封顶后,递减至6%;(2)竣工验收合格后,递减至3%;(3)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的,保函自动失效。若乙方施工的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甲方发出整改通知后乙方未在15天内整改的,甲方有权索赔,索赔金额不超过当期保函有效金额。”


 (二)货物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原材料供应等)

1. 核心风险点:交货延迟、货物质量不合格、售后服务不到位

2. 针对性条款设计:

   - 保函金额:“通常为合同总额5%-8%,若为定制设备可提高至10%”。

   - 有效期:“至货物验收合格且质保期满之日止,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XX个月”。

   - 交货延迟索赔:“逾期交货超过15天的,甲方可按逾期天数索赔(每日索赔金额不超过保函金额的1‰,累计不超过保函总额)”。

   - 示例条款:“乙方应提交金额为合同总额8%的银行见索即付履约保函,有效期至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质保期)届满之日止。若乙方逾期交货超过15天,或货物验收不合格且未在10天内更换合格货物的,甲方有权向担保机构索赔,索赔金额包括逾期违约金、重新采购成本等,累计不超过保函金额。”


 (三)服务类合同(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运维服务等)

1. 核心风险点:服务成果不符合约定、服务周期延误、保密义务违约

2. 针对性条款设计:

   - 保函金额:“通常为合同总额5%-10%,根据服务的**性和风险程度调整”。

   - 有效期:“至服务成果验收合格且质保期(或服务保障期)届满之日止”。

   - 索赔触发:“服务成果经两次整改仍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未按约定时间提交服务成果超过30天;违反保密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等”。

   - 示例条款:“乙方应提交金额为合同总额6%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至服务成果验收合格且3个月服务保障期届满之日止。若乙方提交的服务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经甲方通知后两次整改仍未达标,或逾期提交服务成果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索赔,索赔金额包括甲方因此产生的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不超过保函总额)。”



 三、约定中的风险防控要点(避免常见争议)

 (一)受益人(甲方)风险防控

1. 避免保函无效风险:

   - 明确保函需符合《民法典》第681条(保证合同定义)、第684条(保证合同内容)规定,核心条款缺失(如无明确担保金额、有效期、赔付条件)的保函视为无效,乙方需重新提交。

   - 禁止接受“口头保函”“电子保函复印件”(需提供原件,电子保函需通过担保机构官方平台验证)。


2. 防止恶意索赔被认定无效:

   - 索赔条件需具体明确,避免“任意索赔”(如仅约定“乙方违约即可索赔”,无具体违约情形,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格式条款无效)。

   - 索赔时需保留完整证据链(如违约通知、沟通记录、检测报告等),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索赔失败。


3. 避免保函过期风险:

   - 合同中设置“保函有效期提醒条款”,约定“乙方应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若需延长有效期,应提前15天提交新的保函”,防止因保函过期导致失去担保。


 (二)申请人(乙方)风险防控

1. 避免资金占用过高风险:

   - 争取“保函金额按履约进度递减”条款,减少长期资金占用;对于大额合同,可协商采用“银行保函+保证金减免”(如提供抵押、质押替代部分保证金)。

   - 拒绝“无限期保函”(如未约定有效期,仅约定“至合同履行完毕”),避免保函长期有效导致资金无法释放。


2. 防止恶意索赔风险:

   - 约定“索赔需提交具体证据”,且“担保机构需在赔付前将索赔文件送达申请人,给予申请人异议期”(避免受益人虚假索赔)。

   - 明确“索赔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禁止受益人超额索赔(如约定“索赔金额累计不超过保函金额,且不得超过甲方实际损失金额”)。


3. 确保保函可解除风险:

   - 约定“履约完成后,甲方应在指定期限内出具《保函失效确认书》”,避免甲方无理由扣押保函,导致担保机构不予解除保证金。



 四、典型案例分析(合同约定不当的后果)

 案例1:保函有效期约定不明导致索赔失败

- 案情:某工程合同约定“履约保函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乙方按时完成竣工验收,但甲方因结算争议拖延6个月未完成结算,期间发现工程质量缺陷,甲方要求保函索赔时,担保机构以“保函已过有效期”为由拒绝赔付。

- 争议焦点:保函有效期是否应覆盖结算期和质保期?

- 法院判决:认定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保函有效期截止日,甲方在有效期届满后索赔,担保机构无赔付义务,甲方败诉。

- 教训:工程合同需明确“保函有效期至竣工结算完成后30天”,避免因结算拖延导致保函失效。


 案例2:索赔条件约定模糊导致索赔无效

- 案情:某货物采购合同约定“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可凭保函索赔”,乙方逾期交货5天(合同约定逾期交货违约金为日0.5%),甲方直接向银行索赔保函全额,银行以“索赔无具体违约依据”为由拒绝。

- 争议焦点:笼统的索赔条件是否有效?

- 法院判决:认定“未履行合同义务”属于模糊表述,未明确具体违约情形和索赔金额计算方式,属于格式条款无效,甲方索赔不成立。

- 教训:索赔条件需具体列举违约情形(如“逾期交货超过15天”“货物质量不合格未整改”),并明确索赔金额计算标准。



 五、法律依据(合同约定的合法性支撑)

1. 《民法典》第681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2. 《民法典》第684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3. 《民法典》第68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见索即付保函本质为连带责任保证)。

4.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5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答: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明确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性质)。



 六、履约保函合同约定模板(通用版)

 第X条 履约保函

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由[国有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具备工程担保资质的保险公司]出具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XX%(即人民币XX元),保函格式需经甲方书面确认。

2.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保函出具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结算之日起30天/货物验收合格且质保期满之日止];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履约或结算延迟的,保函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相关事项完成后30天,无需乙方另行申请。

3. 保函金额按以下节点递减:(1)[节点1,如主体结构封顶]完成后,递减至XX%;(2)[节点2,如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后,递减至XX%;(3)[节点3,如质保期满]后,保函自动失效。

4.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担保机构索赔: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完成履约义务,逾期超过XX天且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延期的;

   (2)乙方提供的[工程/货物/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经甲方通知后XX天内未完成整改的;

   (3)乙方擅自解除合同、转包或违法分包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4)其他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

5. 甲方索赔时,应向担保机构提交以下文件:(1)书面索赔通知书(载明索赔金额、违约事实及依据);(2)履约保函原件;(3)证明乙方违约的初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通知、检测报告、监理意见等)。担保机构收到符合要求的索赔文件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赔付金额不超过当期保函有效金额。

6. 保函失效后,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保函原件退还乙方或出具《保函失效确认书》;逾期未退还或出具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LPR利率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7. 乙方提交的保函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资质不足、格式不符、金额或有效期不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期限或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总结

履约保函在合同中的约定需围绕“明确性、可操作性、风险平衡”三大核心,重点关注保函类型、金额、有效期、索赔条件、赔付流程等关键要素,结合具体合同场景(工程、采购、服务)设计针对性条款。同时,需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确保约定合法有效,避免因条款模糊、缺失导致后续争议。对于复杂合同(如大额工程合同、长期服务合同),建议在约定前咨询**律师,结合项目实际风险调整条款细节,**限度保障双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