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汽车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特此致函向贵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根据我对此案的调查和分析,我认为原告方对被保全财产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请求贵院予以解除。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对于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原告方有合法的权益需要保全,二是被保全财产有可能被转移、隐藏或者损毁。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方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拥有被保全汽车的合法权益。他们只是简单地声称被保全汽车属于其所有,并没有提供任何购车合同、发票或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因此,原告方对被保全财产的申请不具备法律依据。
其次,被保全财产转移、隐藏或损毁的可能性也是财产保全申请得以受理的重要条件。然而,在本案中,被保全汽车已经在原告方提出保全申请的前夕被送往了我方的车行,并且被合法地保管在车行内。我方愿意保证该车辆不会发生任何转移、隐藏或损毁的情况。因此,被保全财产的申请也无法满足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已经超过了三个月,根据法律规定,贵院应当解除保全。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原告方对被保全财产的申请没有合法依据,被保全财产也没有被转移、隐藏或损毁的可能性。因此,我方诚恳地请求贵院予以解除财产保全,以维护公正和合法的司法权益。
再次感谢贵院对此案的关注与支持,期待能够取得公正的判决。
代理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