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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财产保全裁判文书
发布时间: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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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财产保全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编号:XXX-XXXX-XXXXX

案由:非诉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XXX公司

被申请人:XXX个人

裁判主文

本院经审理确认,申请人XXX公司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裁定:

一、准予申请人XXX公司的非诉财产保全申请。

二、被申请人XXX个人应立即将争议财产XXXXXX归还至申请人XXX公司,并继续履行与申请人XXX公司之间的合同义务。

三、被申请人XXX个人应冻结其位于XX市XXX银行账号内的资金,确保申请人XXX公司的债权得以保全。

四、申请人XXX公司应提供相应的保全担保,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相应的费用。

五、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立即送达申请人XXX公司和被申请人XXX个人。

审查意见和理由

一、申请人XXX公司在申请中详细陈述了与被申请人XXX个人之间的争议情况,并提出了非诉财产保全的合理请求。

二、被申请人XXX个人通过证据显示,其拥有相应的财产用以执行本裁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第101条和第103条的规定,本院认定申请人XXX公司具备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且被申请人XXX个人存在实施财产损害行为的迹象。

四、综上所述,为保护申请人XXX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本院决定准予申请人XXX公司的非诉财产保全申请。

执行期限和方式

被申请人XXX个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应将争议财产XXXXXX归还至申请人XXX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财产归还的实施。

被申请人XXX个人应立即冻结其位于XX市XXX银行账号内的资金,确保申请人XXX公司的债权得以保全。

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XXX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的保全担保,并缴纳本院规定的费用。如不提供担保或缴纳费用,本院将视为申请人撤回非诉财产保全申请。

二、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向本院提出复议或上诉。

三、本裁定不得上诉,上述期限内无异议者生效。本院将监督执行本裁定,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附注:本裁定为电子裁定,具有合法效力。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