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货物买卖、服务提供等经济活动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担保人)往往需要向另一方(保证人)提供履约担保,确保自己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履约担保费用,就是指在提供履约担保时所产生的各种费用。那么,履约担保费用究竟属于什么性质呢?这是一个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经常遇到、亟待解决的问题。
所谓履约担保费用,是指担保人提供履约担保时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这些费用,有的支付给担保机构,有的支付给保险公司、评估公司、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的则是担保人自身为提供履约担保而发生的内部费用。
根据履约担保费用的性质和支付对象的不同,可以将履约担保费用分为外部费用和内部费用两大类。
外部费用:指担保人支付给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机构的费用,包括担保费、保险费等。例如,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方往往需要向建设方提供履约担保,以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工程。施工方为此向银行或担保公司等机构申请担保,需要支付一定的担保费;同时,为防范履约风险,施工方可能还需要向保险公司购买履约保险,支付一定的保险费。 内部费用:指担保人为提供履约担保而自身发生的费用,包括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例如,在申请担保之前,担保人可能需要对自己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担保能力;或者需要对合同进行公证,以增强合同的效力;还可能需要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或审查合同,以防范履约风险。这些费用都属于担保人的内部费用。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履约担保费用该由谁承担,如何在会计上进行处理,如何在税务上进行处理,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在合同中,履约担保费用由谁承担,往往由合同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招标人不得要求中标人提供超过项目合同金额的履约担保,超过部分的担保要求无效;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补偿,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也就是说,在工程建设领域,履约担保费用一般由招标人承担。
在货物买卖和服务提供领域,履约担保费用由谁承担,则视情况而定。如果合同双方约定由一方提供履约担保,那么该方一般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果双方约定由第三方提供履约担保,那么该第三方提供的履约担保费用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如何分担。
在会计上,履约担保费用该如何处理,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履约担保费用的确认,二是履约担保费用的计提。
履约担保费用的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收入的规定,履约担保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无论是外部费用还是内部费用,无论是支付给第三方还是自身发生,都应在费用发生时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履约担保费用的计提: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合同,履约周期可能长达数年,而履约担保费用可能需要分期支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根据履约进度,合理预估未来需支付的履约担保费用,并计提相应的费用。在后续履约担保费用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分期费用,确保实际费用与预估费用一致。在税务上,履约担保费用能否税前扣除,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是各方关注的重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履约担保费用一般可以在税前扣除。
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履约担保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无论是外部费用还是内部费用,无论是支付给第三方还是自身发生,都可以作为企业的合理支出在税前扣除。 增值税处理: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履约担保费用如果有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总之,履约担保费用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合同双方通过协商确定由谁承担。在会计处理上,履约担保费用应在发生时确认,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务处理上,履约担保费用一般可以在税前扣除,有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通过正确处理履约担保费用,可以有效防范履约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活动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