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往往需要向招标人提供履约保函,以保证中标后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履约保函费是指投标人因提供履约保函而需支付给银行的费用。那么,在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履约保函费应由谁承担呢?这涉及到招标人、投标人、银行等多方利益,也关系到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在招投标活动中,履约保函费的承担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招标投标法》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的,投标人、中标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招标人损失。该条款表明,履约保函费属于履约保证金的范畴,其目的在于保证中标人按时履行合同,减少因违约带来的损失。因此,履约保函费应由中标人承担。
公平原则: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投标人提供履约保函是为了保证中标后能够履行合同,这是投标人履行合同前的一种担保行为,属于投标人的义务范围。如果将履约保函费转嫁给招标人承担,则相当于招标人额外支付了一笔费用,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环境。
合同约定原则:招投标活动涉及多方主体,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招标人、投标人、银行等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履约保函费的承担方式。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通过合同约定履约保函费的承担方式,可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在招投标实践中,招标人往往会通过招标文件明确履约保函费的承担方式。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投标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中标人的资格和履约保证金”、“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等。因此,招标人可以通过招标文件明确履约保函费由中标人承担。
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往往会要求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担保,以保证投标人的投标行为真实有效。如果中标人未能按时签订合同或提供履约保函,投标担保将无法退还,从而间接地由中标人承担了履约保函费。
此外,招标人也可以选择在招标文件中不对履约保函费的承担方做出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按照通常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中标人未能按时签订合同或提供履保函,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履约保函费由中标人承担。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时会出现招标人与投标人协商变更合同金额或内容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履约保函的内容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那么,履约保函费应如何承担呢?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担保合同被变更的,担保人不受变更的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履约保函的内容发生变更,银行只对变更前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变更后的部分由中标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履约保函费也应由中标人承担。
综上所述,在招投标活动中,履约保函费应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人可以通过招标文件明确履约保函费的承担方式,或要求中标人提供投标担保,以间接地由中标人承担履约保函费。在合同变更的情况下,履约保函费也应由中标人承担。明确履约保函费的承担方式,有利于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