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承包商或供货商为了保证履约性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同,一般需要向发包方提供一定的担保。常见的担保方式有银行保函和履约保证金两种。那么,问题来了,保函和履约保证金可否同时使用?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了解这两种担保方式的特点。
银行保函,是银行应保函申请人的申请,按照保函申请人的指示或与受益人之间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作出的履行义务的担保。简单来说,就是由银行出面,保证一方当事人(保函申请人)如不履行合同义务,银行将承担经济责任。
银行保函的优点是可以节省现金流,避免占用过多资金,同时可以提高企业信誉,增强履约能力。
履约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方或双方提供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担保资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以现金形式存在,由发包方或第三方机构托管。
履约保证金的优点是能够直接弥补损失,保证合同履行,同时可以避免因一方当事人资金链断裂而导致的违约风险。
既然保函和履约保证金各有优点,那两者可否同时使用呢?答案是肯定的。保函和履约保证金同时使用在法律上没有禁止,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结合。
在实际工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工期长短等因素,选择同时使用保函和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来保障履约。比如,在大型基建工程中,承包商可能需要同时提供银行保函和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用于担保承包商按时完成工程,履约保证金则用于担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内的维护服务。
同时使用保函和履约保证金,可以发挥两种担保方式的优势,**地保障发包方的权益。一方面,保函可以保证发包方在承包商违约时能及时获得银行的赔付,避免损失;另一方面,履约保证金可以用于弥补实际损失,尤其是难以通过保函获得赔付的间接损失。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保函和履约保证金同时使用时,要避免重复担保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第三条规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重复担保会增加担保成本,加重担保人负担,不符合担保法原则。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当事人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函和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范围和比例,避免出现重复担保的情况。比如,可以约定保函用于担保工期,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质量;或者约定保函和履约保证金分别担保一定比例的损失,避免重复。
此外,在工程结束后,如果承包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合同,发包方应当及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解除银行保函。
综上所述,保函和履约保证金可否同时使用,在法律上没有禁止,是一种可行的担保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避免重复担保,并合理约定保函和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范围和比例,**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