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关系到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其中,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政府采购风险防范的重要机制,旨在保证政府采购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政府和社会公众利益。近年来,重庆市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模式不断创新,对采购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了解和掌握重庆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合理运用这一制度工具,对促进政府采购安全高效、维护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保证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比例或金额向采购人提供的保证金。当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不按合同要求履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以弥补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重庆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退还等作了详细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重庆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制度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包括市级、区县(自治县)和乡镇(街道)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采购单位实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购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合同分包、政府采购租赁等特殊采购项目,也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
重庆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5%。 工程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一般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10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的工程,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4%; 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履约保证金为200万元加超出5000万元部分金额的2%。重庆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一般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形式收取。
银行保函:供应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保函,银行作为保证人向采购人出具担保函,保证供应商履行合同。银行保函应由供应商所在地的商业银行或在供应商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出具。 现金:供应商将履约保证金以转账或电汇等非现金方式缴入采购人指定的账户。现金形式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履约保证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满、供应商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后,应当及时退还。根据《管理办法》,重庆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退还遵循以下原则:
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分批交付或分期验收的,采购人应当在每批货物验收合格或每一验收阶段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比例退还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超过一年的,履约保证金可以分期退还,每次退还比例不得超过履约保证金总额的80%。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后,履约保证金应当按照合同变更后的金额相应调整。 政府采购合同解除或终止后,采购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重庆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退还、使用、监督等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方式、金额、退还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管理和使用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确保履约保证金的安全和完整。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履约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保函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某公司中标重庆市某区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为1200万元,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公司需要提供48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该公司选择了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供履约保证金,向银行申请开立了保函,银行向采购人出具了担保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按时交付货物,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待该公司补齐货物后,采购人在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了剩余的履约保证金。
该案例中,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银行保函为采购人提供了担保,确保了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资金来源;同时,履约保证金也为供应商提供了履约保障,避免了因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的损失。
重庆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制度是维护政府采购活动安全高效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政府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防线。政府采购合同的顺利履行,不仅关系到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关系到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政府公信力。因此,政府采购部门和供应商应充分认识履约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管理和使用履约保证金,共同推动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合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