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招投标领域,保证金制度是业主方和投标方约定俗成的规则。投标方在投标前缴纳一笔保证金,以确保其投标行为的真实性和中标后能够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是保证金的一种,是中标人在签署了合同后,为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而向招标人(业主)缴纳的金额。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投标方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在投标时未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他们可以轻易地放弃投标机会,也就是“弃标”呢?下面,我们将从法律法规、招投标制度和实操经验等方面进行分析,全面探讨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弃标”。在招投标领域,“弃标”是指投标人虽递交了投标文件,但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投标人弃标,不仅会使自身蒙受损失,还会对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招标文件通常会规定,投标人一旦中标,不得拒绝签订合同或弃标,否则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那么,未交履约保证金是否属于弃标的情况呢?我们需要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实操中寻找答案。
《招标投标法》第四章“投标”第三节“开标”中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投标文件,但不可以撤回投标保证金。”由此可见,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参与投标必须履行的义务,一旦提交,不得撤回。
《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评标和中标”中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定量评分法等方式,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提交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确认。”“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确定中标人,并在中标结果公示后三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些规定表明,评标和定标的过程是根据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确定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将无法参与评标和定标过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中标无效。”《合同法》**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无效:(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二) 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由此可见,以欺骗手段谋取中标的投标人,其中标结果无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未交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弃标的情况。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参与投标必须履行的义务,而履约保证金则是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将无法参与评标和定标过程,其投标行为无效。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视其为放弃中标资格,并从中标候选人名单中剔除。如果中标人未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从中标候选人名单中依次替补。
值得注意的是,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也可以允许中标人延期缴纳履约保证金。例如,在工程量大、工期紧的情况下,中标人可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短时间内无法筹集到足够的履约保证金。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允许中标人延期缴纳履约保证金,但需要在中标通知书中注明,并要求中标人提供延期缴纳的合理理由和保证。
总之,未交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弃标的情况。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将无法参与评标和定标过程,而中标人未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和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未交履约保证金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