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参与投标往往需要提交多种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一般情况下,供应商只有在投标成功、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才需要向采购人提供履约保证金,以确保其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实践中,一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中标前就要求收取履约保证金,引发了是否合规的讨论。那么,在政府采购中,未中标先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合理呢?
履约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债务人或双方共同向债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保证金。在政府采购中,履约保证金是采购人保障合同履行的手段,也是对供应商的一种约束。其主要作用在于:
确保合同履行。履约保证金可以有效约束供应商,使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或服务,保障采购人的权益。 预防违约风险。履约保证金可以对供应商产生一定的经济压力,督促其重视合同义务,谨慎考虑自身能力,从源头上减少违约风险。 补偿损失。当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采购人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以弥补自身遭受的损失,降低经济风险。《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可见,履约保证金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事项,其收取应以合同为前提。在合同签订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和作用。
此外,根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其它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指供应商为确保投标承诺有效而向采购人提供的保证金,而履约保证金则是供应商为确保中标、成交后能够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义务而向采购人提供的保证金。由此可见,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收取的时间节点和目的均不相同。
因此,在合同签订前收取履约保证金,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混淆了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的区别。未中标先收取履约保证金,实际上是变相提高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增加了供应商的负担,不利于公平竞争。
为规范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应注意以下几点:
明确履约保证金性质。采购人应正确认识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和作用,了解其与投标保证金等其他保证金的区别,避免在投标阶段就要求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 合理确定履约保证金金额。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履约保证金金额,避免盲目提高或降低标准,影响履约保证金的作用。 严格履约保证金管理。采购人应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确保履约保证金专款专用,并及时退还供应商,避免出现违规操作损害供应商权益的情况。 加强履约保证金监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履约保证金收取的监管,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中标先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总之,未中标先收取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背离了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和作用。规范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既是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