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履约保证金是保障采购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手段。但若履约保证金比例过高,则会对供应商,尤其是中小企业造成一定的资金压力,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规定,是降低供应商资金压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
履约保证金,是指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为保证供应商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由供应商提供的现金或银行保函。其性质属于一种担保,旨在保障采购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中可以约定履约保证金,但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该规定明确了履约保证金的收取范围和比例上限,旨在规范履约保证金的收取行为,防止采购人滥用权力,任意提高保证金比例,增加供应商的负担。
履约保证金比例过高,会对供应商的资金周转造成压力,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尤其是对中小企业而言,可能导致其陷入资金困境。
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中应合理确定履约保证金比例。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批准,可以超过5%,但**不得超过10%。
这一规定,在考虑合同履约风险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供应商的资金压力,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资金状况。履约保证金比例的降低,可以有效减轻供应商的资金负担,使其能够将更多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和质量。
虽然降低了履约保证金比例,但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仍不可忽视。采购人应加强履约保证金的管理,确保履约保证金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采购合同的顺利履行。
采购人应在供应商交付履约保证金后,出具收款凭证,并及时将履约保证金存入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在供应商履行合同过程中,采购人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督促其整改。
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采购人应及时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如遇供应商未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的情况,采购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是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履约保证金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成后及时退还,不得无故拖延。
采购人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及时组织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退还,也应及时告知供应商,说明原因和预计退还时间。
若采购人无故拖延退还履约保证金,则涉嫌侵犯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要求其说明情况。如果采购人仍不退还,供应商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一项重要的原则。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降低供应商的资金压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健康发展。在实际操作中,应合理确定履约保证金比例,加强履约保证金管理,重视履约保证金退还,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促进采购合同的顺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