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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民典法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
发布时间: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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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解析

前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履约保证金是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完成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随着建设工程项目日趋复杂化、规模化,合同履约保证金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民法典的颁布,为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那么,如何理解和适用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本文将从多个角度进行解析,以期提供一些实操参考。

正文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概述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建设工程承包商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担保。其目的是保证承包商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履约保证金是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也是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见,履约保证金是民法典中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是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有效手段。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及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属于定金性质,是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由承包商向发包人给付的定金。《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了定金的性质和作用,该条款为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出发,对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作出了专门规定。如《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时,不得请求返还定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质量保修金。建设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应将工程质量保修金及时拨付到施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保修金专用账户。”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和作用。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同时,履约保证金适用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各个阶段,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修保证金等。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数额,通常由发包人和承包商在合同中约定。根据《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在建设工程领域,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一般根据工程造价、合同工期、施工难度等因素确定,通常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通常有现金、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三种。现金支付方式**为常见,即由承包商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发包人,作为履约担保银行保函方式是指承包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保函,由银行承诺在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保险方式是指承包商向保险公司购买履约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及退还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和退还,是发包人和承包商都需要关注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后,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返还定金。”在建设工程领域,履约保证金一般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承包商存在违约行为,发包人可以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赔偿。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承包商应重视合同履约,避免因违约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建筑公司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5000万元,并约定由建筑公司提供10%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时支付了500万元履约保证金。但在工程进行到一半时,由于资金链断裂,建筑公司无法继续施工。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此遭受损失,扣除了全部履约保证金。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建筑公司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赔偿,以弥补自身损失。此种情况下,履约保证金发挥了担保作用,保障了发包人的权益。

【案例二】一家市政工程公司中标了一个道路建设项目,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并要求提供8%的履约保证金。工程顺利完工后,业主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但业主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退还履约保证金。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业主拖延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应当协助、配合。”业主应当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以保障承包商的权益。在此情况下,市政工程公司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求业主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小结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是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完成的一项重要制度。民法典对履约保证金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履约提供了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应当重视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和管理,避免因违约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发包人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保障承包商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