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促进合同履行、维护交易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活动的频繁和复杂化,履约保证金纠纷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方式予以规范,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履约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成立时或合同履行前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物,在合同履行完成后或出现约定的特定情形时,由另一方返还或没收的担保形式。其目的在于增强合同约束力,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在国际贸易中,履约保证金通常由买方支付,以确保卖方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在工程建设领域,履约保证金则由承包方提供,以保证其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并承担质量责任。
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履约保证金,但《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承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交付货币、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等方式来担保债务的履行。
**人民法院在2017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7号)中,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履约保证金作了专门规定。
解释明确,履约保证金是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即工程承包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其一般债务,而应视为其对发包方支付价款的担保。 解释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并且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 解释还对履约保证金的交付、返还、没收等情形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发包方不得将合同约定的质保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款项与履约保证金相混淆,不得拒不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法院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发〔2015〕1号)中,收录了“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诉香格里拉市首土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指导性案例。
该案例明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发包人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存在违约为由提出扣发或没收履约保证金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中,**人民法院通过对《担保法》和《合同法》相关条款的综合解释,确立了如下规则:
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价款的担保,不因承包人在施工中存在违约情形而允许发包人扣发或没收。 发包人以承包人违约为由主张扣发或没收履Coefficient的,属于混淆履约保证金与质保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其他款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包人追究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指导性案例,对履约保证金予以保护。
例如,在“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完工为由,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为合同工期,并非合同履行期限,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遂判决其返还履约保证金。
再如,在“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完工且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工期为估算工期,并非固定工期,并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遂判决其返还履约保证金。
**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对履约保证金进行了明确规范,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指导性案例,妥善处理履约保证金纠纷,促进了履约保证金制度的正确实施,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