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领域,合同履约保函是常见的保证方式。当一方担心另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往往会要求出具履约保函,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但履约保函的保留方是谁,却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履约保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保函申请人的申请,根据与申请人签订的保函协议,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作出的履行义务的担保。
在工程建设领域,履约保函主要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当一方担心另一方无法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可以通过履约保函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履约保函具有以下特点:
独立性:履约保函独立于主合同,即使主合同无效,保函依然有效。 抽象性:履约保函不依赖于主合同的履行情况,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收到合规的索赔要求后,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 不可撤销性:保函一经签发,在有效期内不可单方撤销。根据《担保法》第五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约定保证方式。 采取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采取连带责任保证。”由此可见,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保证方式,即履约保函的保留方。
在工程建设领域,通常情况下,甲方作为工程款支付方,为保障资金安全,往往要求乙方提供履约保函。此时,履约保函的保留方应为甲方。
但如果双方另有约定,也可以由乙方保留履约保函。例如,在EPC总承包模式下,乙方作为总承包方,负责工程的整体建设,承担较大的风险,此时可以约定由乙方保留履约保函,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案例一:某工程项目,甲方为确保工程如期完工,要求乙方提供履约保函。合同中约定:“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甲方提供由乙方选择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该案例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约保函由乙方提供,因此,履约保函的正确保留方为甲方。如果乙方未按时提供履约保函,甲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某工程项目,合同中约定:“为确保工程质量,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甲方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金额为50万元,有效期两年。”
该案例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履约保函的相关事宜,但并未明确约定履约保函的保留方。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可以推断履约保函的保留方应为甲方。
正确使用履约保函,可以有效保障双方的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函的保留方,避免日后纠纷。 履约保函的出具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确保其合法有效。 履约保函的内容应与合同约定相一致,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与合同的履行期限相匹配,确保其能够切实保障合同的履行。 履约保函一经签发,在有效期内不可单方撤销,除非双方协商一致。综上所述,履约保函的保留方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在工程建设领域,通常情况下,履约保函由甲方保留,以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但如果双方另有约定,也可以由乙方保留履约保函,以保障乙方的权益。在使用履约保函时,应注意其独立性、抽象性、不可撤销性等特点,并遵循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确保其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