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履约保证金是保证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河南省作为经济大省,各类项目众多,因此,了解河南省履约保证金的缴纳、管理和退还规定,对于在豫企业和个人十分重要。
本文将全面梳理河南省履约保证金缴纳的相关规定,帮助大家了解如何合规缴纳,高效退还,降低资金压力,维护自身权益。
履约保证金,是指保证合同履行,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金钱。履约保证金一般在合同签订时缴纳,用于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降低合同违约风险。
在工程建设领域,履约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缴纳的一定数额资金,以确保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如有违约,保证金将用于赔偿。
河南省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管理,主要遵循《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豫政[2017]26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法规[2018]109号)等文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履约保证金一般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二)工程建设领域在工程建设领域,河南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法规[2019]12号)对履约保证金有专门规定。
该通知明确,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5%,且不得要求中标人再次缴纳履约保证金。另外,通知还要求,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无条件向中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
在工程款支付方面,通知规定,招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未按时支付的,除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按照逾期金额及逾期天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三)政府采购领域在政府采购领域,履约保证金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为确保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减少违约风险,而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缴纳的一定数额资金。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5%,具体比例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约定。
该通知还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未成交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无条件向中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当在中标人完成合同约定的标的交付,并经招标人验收合格后5日内返还。
对于政府采购,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交付采购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还履约保证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中标人未按时签订合同或拒绝签订合同,或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则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在河南省进行工程建设或政府采购时,应充分了解上述关于履约保证金缴纳和退还的相关规定,确保严格按照规定缴纳和管理保证金,维护自身权益。
(二)明确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和充分理解合同条款,重点关注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时限、退还条件等内容,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避免出现争议。
(三)及时缴纳,主动沟通中标后,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以免影响合同履行。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缴纳,应主动与对方沟通,协商解决方案,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四)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确保合同顺利履行,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出现违约行为,以免承担违约责任,并确保履约保证金能够及时退还。
(五)及时申请退还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应主动与对方联系,及时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根据上述规定,对方应在验收合格后5日内或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因此,如遇对方拖延退还,应及时发函催告,维护自身权益。
了解河南省履约保证金缴纳的相关规定,有助于企业和个人在参与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活动时,做到合规缴纳,降低资金压力,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熟悉退还规定,也能帮助大家高效退还保证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希望本文能为大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