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合同中,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常见的风险保障方式。它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一方或双方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履约保证,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并减少违约风险。当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可以从该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款项作为补偿或赔偿。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如何通过书面形式有效约定履约保证金,做好风险保障呢?这就需要了解履约保证金的性质、适用范围,以及如何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
履约保证金是一种担保方式,是合同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权利,不属于合同标的物或价款,其本质是合同当事人的一种民事责任。履约保证金不以所有权变动为目的,只是一种权利担保,不影响合同双方对标的物的物权变动。
履约保证金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在这些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交易特点,选择是否约定履约保证金,并明确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
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时,首先需要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即履约保证金是属于定金、押金还是质押。
定金: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它具有担保和罚金的双重性质。在合同履行时,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在合同不履行时,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支付双倍定金作为赔偿金。 押金:押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交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物,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押金应当返还。押金不具有定金的罚金性质,仅作为担保,不因任何一方违约而没收。 质押:质押是合同当事人以动产或财产权利为质,交付于债权人或第三人占有,以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押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应返还质押物。在实际约定时,需要根据合同内容和双方意愿来选择合适的履约保证金性质,并明确写入合同条款中。
在确定了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后,需要约定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应根据合同标的额、履行期限和可能的违约损失等因素来合理确定。数额过低,起不到风险保障的作用;数额过高,则会增加交易成本和资金压力。
在约定履约保证金数额时,可以参考以下因素:
合同标的额:履约保证金数额一般与合同标的额成正比,标的额越高,履约保证金数额也可以相应提高。 履行期限:履约保证金数额还与合同履行期限有关。履行期限越长,履约保证金数额可以适当提高,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 可能发生的违约损失:履约保证金数额应能覆盖可能发生的违约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除了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外,还需要明确支付方式,包括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支付对象以及支付后的保管方式等。
在合同中,需要明确履约保证金的用途,即履约保证金是否可以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中介费、运输费等。同时,需要约定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即在哪些情况下,履约保证金可以返还,如何返还,是否需要扣除部分款项作为违约金或赔偿金。
在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处置方式,包括违约时如何扣除履约保证金、如何计算扣除金额、扣除后的剩余保证金如何处理等。
如果合同双方约定履约保证金属于定金性质,则需要进一步明确违约时是否按照定金罚则处理,即守约方是否有权请求违约方支付双倍定金作为赔偿金。
在书面约定履约保证金时,需要注意以下细节:
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归属:履约保证金应属于合同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置。 约定履约保证金的利息归属:履约保证金产生的利息应明确归属,一般情况下归还保证金的一方。 约定履约保证金的保管方式:履约保证金应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三方机构进行保管,如银行、公证处等。 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返还,因此需要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以避免影响保证金的返还。某公司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约定建筑公司应向某公司提供50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请求某公司提前返还履约保证金。某公司考虑到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为保障自身权益,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在这个案例中,履约保证金的书面约定起到了关键作用。合同中明确了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数额、支付方式、用途、返还条件和处置方式等,有效保障了双方的权益。当建筑公司提出提前返还履约保证金时,某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条款拒绝返还,避免了可能的违约风险。
综上所述,履约保证金书面约定是做好风险保障的关键。通过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数额、支付方式、用途、返还条件和处置方式等,可以有效减少合同违约风险,保障合同顺利履行。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应根据自身需求和交易特点,合理约定履约保证金相关条款,充分发挥其风险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