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旨在保障胜诉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诉讼保全制度,通过虚假诉讼保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了解诉讼保全原告方可能存在的虚假行为,掌握识别和防范策略,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课题。
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造成判决难以执行或难以实现诉讼目的,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对对方财产暂时予以冻结、扣押、查封或要求担保的行为。其目的是防止判决难以执行,保证诉讼目标的实现。
在诉讼保全中,原告方作为申请人,可能存在多种虚假行为,主要包括:
虚假诉讼:原告与被告恶意串通,通过捏造事实、虚构纠纷、伪造证据等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以达到非法占用他人财产或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
虚假保全:原告方虽提起真实诉讼,但为达到抢占被告财产、施压被告等不正当目的,故意夸大诉讼标的额或虚增诉讼请求,申请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保全措施。
滥用诉权:原告方明知自身主张无理,或无证据证明主张,仍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企图通过诉讼程序达到胁迫或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
恶意串通:原告方与被告方相互勾结,通过虚假诉讼或虚假保全,制造虚假债务,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识别诉讼保全原告方虚假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审查诉讼材料:包括原告方的起诉状、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等。重点关注起诉理由是否充分、证据是否真实有效,谨防原告方通过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等方式误导法院。
调查核实情况: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财产状况、与被告方的关系等进行调查核实。如原告方提出高额诉讼请求,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或其财产状况与诉讼请求明显不符,则需警惕虚假保全的可能性。
关注案件进展:及时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如原告方在诉讼过程中频繁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标的额,或在诉讼中主动提出和解,但和解后仍不解除保全,则需提高警惕,谨防恶意保全。
了解原被告关系:通过调查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亲属关系等,判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如原被告双方存在频繁的经济往来或人员交集,则需谨慎对待,防止虚假诉讼。
防范诉讼保全原告方虚假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加强法律意识: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及时了解诉讼保全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识别虚假诉讼保全的方法,提高防范能力。
注重证据收集:在平时经营中,注重收集、保存各类合同、票据、往来函件等证据材料,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及时提供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积极应诉应对:在诉讼保全中,积极应诉,及时提供反驳证据,防止原告方通过虚假陈述影响法院判断。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申请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以澄清事实。
行使救济权利:在发现原告方存在虚假诉讼保全行为时,及时行使救济权利,包括申请法院解除保全、提起诉讼保全损害赔偿请求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寻求法律援助: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律师可以从法律角度分析案情,为当事人提供**意见和策略,帮助防范和应对虚假诉讼保全行为。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被另一公司起诉,并申请了诉讼保全,冻结了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某公司认为对方存在虚假诉讼保全行为,于是积极应诉,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收集证据:某公司收集了原告方起诉状、身份证明、诉讼保全申请书等材料,并调查核实了原告方的财产状况和与被告方的关系。
应诉反驳:某公司在应诉过程中,及时向法院提交了原告方起诉不成立的证据,包括合同履行情况、往来款项凭证等,反驳原告方的虚假诉讼请求。
申请调查:某公司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调取了原告方与被告方的银行流水记录,发现双方存在频繁的经济往来,有恶意串通的嫌疑。
提起诉讼:某公司以原告方存在虚假诉讼保全行为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损害赔偿请求,要求原告方赔偿经济损失。
**终,法院认定原告方确有虚假诉讼保全行为,判决解除对某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并支持了某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
诉讼保全原告方虚假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信力,扰乱社会秩序。识别和防范此类行为,需要加强法律意识,注重证据收集,积极应诉应对,及时行使救济权利,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加强对虚假诉讼保全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