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机关会采取各种措施来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其中就包括对违法场所、设施或者设备的查封。但查封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被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设备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这就是《行政强制法》和《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查封解除决定。
环境保护查封解除决定,是指在环境行政执法中,当违法行为已经停止,消除主要污染物或修复生态环境的能力已取得,或继续查封会对*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行政机关可以解除查封的决定。这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也体现了环境执法以教育和保护为目的的理念。
那么,什么是环境保护查封?什么情况下会被查封?查封解除决定的条件和程序又是怎样的呢?
环境保护查封,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或者设备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予以查封。其目的在于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防止违法行为继续危害环境或者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查封下列场所、设施或者设备:
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 违法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上述规定中,前两款为具体危险,即违法行为已经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第三款为抽象危险,即违法行为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据此采取查封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
查封错误的; 违法行为已停止,消除主要污染物或修复生态环境的能力已取得的; 继续查封会对*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中,第二、三款为环境保护查封解除决定的主要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查封决定后,如果违法行为已经停止,且违法行为人采取了有效措施,消除了主要污染物或修复了生态环境,或者继续查封会对*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主要污染物”和“修复生态环境的能力”是相对的,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一般而言,如果违法行为造成的污染物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对环境的危害性显著降低,或者违法行为人采取了有效的生态修复措施,虽然尚未完全恢复,但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可以视为“消除主要污染物或修复生态环境的能力已取得”。
此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解除查封。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法定期间内未作出决定的,视为解除。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查封决定书。查封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其他识别标志; 查封的理由、依据、期限和查封的财产;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解除查封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解除查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解除查封决定书。
在查封期间,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被查封财产的安全,不得损坏或者变卖被查封财产。查封错误的,应当及时解除查封,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某化工企业违法排放污水,造成当地河流严重污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其生产设施进行了查封。该企业在查封期间积极整改,采取了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并取得了明显效果。在查封期限届满后,该企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解除查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确认该企业违法行为已停止,消除主要污染物的能力已取得,且继续查封会对当地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根据《行政强制法》和《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解除对该企业生产设施的查封。
环境保护查封解除决定是环境行政执法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在于制止和惩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兼顾教育和保护。行政机关在作出查封决定后,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查封决定书,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被查封财产的安全。在查封期限届满或违法行为停止,消除主要污染物或修复生态环境的能力已取得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作出决定。
查封解除决定体现了依法行政和环境保护的统一,有利于督促违法行为人积极整改,也有利于维护*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作出查封解除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