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担保物解押是诉讼保全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并暂行持有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作为担保物。当诉讼保全的情形消失时,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取回担保物,这就是诉讼保全担保物解押。
诉讼保全担保物解押是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避免因诉讼保全措施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当诉讼保全的情形消失时,申请人有权取回担保物,人民法院也应当及时作出解押决定。
那么,什么是诉讼保全担保物解押?诉讼保全担保物解押的条件有哪些?如何办理诉讼保全担保物解押手续?下面将为您一一解读。
诉讼保全担保物解押,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并暂行持有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作为担保物。当诉讼保全的情形消失时,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应当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接受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作为担保物。
当诉讼保全的情形消失时,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取回担保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是否存在下列条件来决定是否解除保全:
1.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履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已经履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2.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不准予执行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已经没有纠纷;
3.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人撤回诉讼保全申请,人民法院确认申请人撤回诉讼保全申请;
4.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人申请撤回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诉讼请求;
5.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没有纠纷;
6.人民法院确认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所依据的紧急情况已经不存在;
7.人民法院确认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已经消失。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进行审查后,决定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并通知相关当事人。人民法院作出解除保全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领取担保物。
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担保物解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3.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后,当事人履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证明;
4.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后,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已经没有纠纷的证明;
5.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后,申请人撤回诉讼保全申请的证明;
6.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后,申请人申请撤回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诉讼请求的证明;
7.人民法院确认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所依据的紧急情况已经不存在的证明;
8.人民法院确认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已经消失的证明。
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解除保全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解除保全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并通知相关当事人。人民法院作出解除保全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领取担保物。
诉讼保全担保物解押是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申请人在申请诉讼保全担保物解押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当诉讼保全的情形消失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解除保全的决定;
2.提交齐全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齐全的材料,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以便人民法院及时作出是否解除保全的决定;
3.关注人民法院的通知: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领取担保物,申请人应当关注人民法院的通知,并及时领取担保物;
4.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人民法院未及时作出是否解除保全的决定,或者未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领取担保物,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监督。
诉讼保全担保物解押是诉讼保全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申请人可以通过诉讼保全担保物解押取回担保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诉讼保全的情形消失时,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相关当事人。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并提交齐全的材料,关注人民法院的通知,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