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发挥着保障胜诉权益的作用。而近年来,一种名为“诉讼保全返点”的现象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其本质上是诉讼保全申请人将保全的财产返还给被保全人,并从中获利的行为。此种行为是否合法,成为法律界和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那么,诉讼保全返点究竟是否合法?它与诉讼保全制度的初衷是否相悖?在讨论这些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什么是诉讼保全,以及诉讼保全返点是如何产生的。在此基础上,我们将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揭开诉讼保全返点的法律面纱。
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被申请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其目的是防止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行为而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诉讼保全的对象通常包括财产、证据等,采取的方式有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
诉讼保全返点是指保全申请人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后,以某种方式将保全的财产返还给被保全人,并从中获利的行为。这种现象的产生,通常与诉讼保全的滥用有关。
一些保全申请人可能没有真正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风险,但他们利用诉讼保全制度,恶意或过度地申请保全,从而给被保全人造成困扰,甚至胁迫被保全人达成某些协议或作出某些让步。在此过程中,保全申请人可能收取所谓的“返点”,即在被保全人同意取消保全或作出妥协后,保全申请人将保全财产返还,并从中获利。
诉讼保全返点行为是否合法,涉及多方面因素,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直接涉及诉讼保全返点的规定,但有一些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分析的依据。例如,《民事诉讼法》**百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不紧急的,在七日内作出裁定。**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状况。这些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在处理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避免过度或滥用保全。
此外,**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百四十九条中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这些司法解释也体现了严格审查、合理行使诉讼保全权的精神。
诉讼保全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从而导致将来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发生。其目的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给被申请人施加压力,更不是为了牟取不当利益。因此,诉讼保全返点行为与诉讼保全制度的初衷相悖,不利于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司法公正。
从我国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诉讼保全返点行为可能涉及违法甚至犯罪。例如,如果保全申请人以取消保全为条件,要求被保全人支付一定费用,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保全申请人在保全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则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保全申请人故意利用诉讼保全制度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等。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发生经济纠纷,A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B公司价值500万元的银行存款。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的情况下,A公司与B公司达成和解协议,A公司同意解除对B公司的财产保全,但要求B公司支付20万元的“好处费”。
分析:本案中,A公司的行为涉嫌违法。首先,A公司以取消保全为条件,要求B公司支付费用,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胁迫他人,获取财物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此外,A公司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扰乱了B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涉嫌寻衅滋事罪。
案例二:C公司与D公司发生合同纠纷,C公司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申请对D公司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对D公司10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随后,C公司以“帮助协调”为由,要求D公司支付50万元的“协调费”,否则将继续申请对D公司其余财产进行保全。
分析:本案中,C公司的行为同样涉嫌违法。C公司以“协调”的名义,实质上是利用诉讼保全制度,对D公司进行胁迫,获取不当利益,涉嫌敲诈勒索罪。此外,C公司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扰乱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也涉嫌扰乱司法秩序罪。
综上所述,诉讼保全返点行为与诉讼保全制度的初衷相悖,不利于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同时,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诉讼保全返点行为可能涉及违法甚至犯罪。因此,诉讼保全返点行为是违法的,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应当共同抵制这种行为,维护诉讼保全制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