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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破产管理人 解除查封
发布时间:202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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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如何妥善行使查封解除权?

前言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查封财产往往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但同时,过度的查封也可能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和重整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在我国破产法中,赋予了破产管理人申请解除查封的权利。这不仅体现了破产法中对企业挽救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平衡,也对破产管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么,破产管理人如何行使查封解除权?其行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又该如何把握好度?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以期提供一些指导和帮助。

正文

破产管理人的地位及职责

在企业破产清算或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承担着管理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等重要职责。其地位特殊,是破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破产管理人不仅要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关注债务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企业医生"的作用。

查封财产的必要性及影响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会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以防止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但同时,查封行为也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影响。被查封的财产无法正常使用或变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受到阻碍,甚至可能导致企业完全停产。因此,如何平衡好查封财产与企业正常经营的关系,是破产管理人需要面临的重要课题。

破产管理人解除查封的权利基础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后,因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当解除。这里,法律明确赋予了破产管理人申请解除查封的权利。这是因为,破产管理人比法院更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产情况,也更清楚哪些财产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至关重要。因此,赋予破产管理人此项权利,有利于在破产程序中更好地维护企业的价值和债权人的利益。

行使查封解除权的条件及程序

那么,破产管理人如何行使查封解除权?其行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要点:

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原则:根据《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后,只有在债务人或管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启动解除查封、扣押的程序。这是破产管理人行使查封解除权的前提条件。

必要性审查: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管理人申请时,应当根据管理人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审查是否确有必要。这里的必要性,指的是解除查封是否对维护企业的持续经营,或者对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有实际意义。

听取债权人意见:在管理人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听取全体债权人的意见。债权人会议可以对管理人的申请进行表决,也可以提出其他意见或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意见,但并不受其拘束。

审查企业挽救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在审查管理人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解除查封是否对企业的挽救有实际意义。如果企业已经没有挽救的可能性,解除查封可能只会导致财产的流失,则不应解除。

审查财产变现的可能性:人民法院还应当审查被查封财产的变现可能性。如果被查封财产无法变现或变现价值极低,则解除查封可能对清偿债权没有帮助,反而会导致浪费破产成本。

审查债权清偿的可能性:人民法院还应当审查企业是否有能力清偿债权。如果企业本身已经没有清偿能力,即使解除查封,也无法清偿或部分清偿债权,则不应解除。

以上几个要点,是破产管理人行使查封解除权需要重点关注和把握的方面。在实际工作中,破产管理人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这些条件,维护企业价值和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查封解除权的行使要把握好度

在行使查封解除权时,破产管理人要把握好度,避免极端和片面的做法。一方面,要防止过度查封,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轻易解除查封,导致财产流失,损害债权人利益。

这里,我们可以借助几个案例来分析。

案例一:某机械制造厂破产清算案

某机械制造厂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管理人调查后发现,该厂有一批价值不菲的机械设备,但已被法院查封。管理人认为这些设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至关重要,申请法院解除查封。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厂已无挽救可能性,且被查封设备变现价值较低,无法足额清偿债务,故未予解除。

案例二:某服装公司破产重整案

某服装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破产管理人调查后发现,公司有一批库存成品衣物,但已被法院查封。管理人认为这些衣物可以为公司带来现金流,申请法院解除查封。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批衣物确有变现可能,且公司尚有清偿能力,解除查封有利于公司重整,故裁定解除查封。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行使查封解除权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债权人的利益。在企业尚有挽救可能性,且被查封财产有变现可能,能够为企业带来现金流或增加清偿债权价值时,可以适当解除查封。反之,如果企业已无挽救可能,被查封财产无法变现或变现价值极低,则不应解除查封。

总结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解除查封是破产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平衡企业挽救和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破产管理人在行使查封解除权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债权人的利益,把握好度,避免极端和片面的做法。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通过审查必要性、听取债权人意见、审查企业挽救可能性、审查财产变现可能性等方面,来综合判断是否应当解除查封。相信通过本文的分析和讨论,能够为破产管理人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更好地维护企业价值和债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