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担保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胜诉方权益,确保判决或调解书的有效执行。当当事人因经济或其他原因无法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保全担保人。
诉讼保全担保人变更是指在诉讼保全过程中,原担保人因故无法继续承担担保责任,需要由其他担保人替代其履行担保义务的情况。变更诉讼保全担保人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以下将详细介绍变更诉讼保全担保人申请书的撰写方法及相关注意事项。
标题需写明案件名称、案号、申请事项,如“关于变更诉讼保全担保人的申请”。
2. 申请人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3. 申请事项明确写出申请变更诉讼保全担保人的请求,如“申请变更诉讼保全担保人,由某某担任诉讼保全担保人”。
4. 申请变更的原因详细陈述申请变更诉讼保全担保人的原因,如原担保人因经济状况变化、健康问题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等。
5. 申请变更的依据说明申请变更诉讼保全担保人的法律依据,如《民事诉讼法》**百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认为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作出裁定,适用财产保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也可以先采取保全措施,然后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逾期不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
6. 担保人的情况介绍拟任担保人的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地、与本案的关系、担保能力等,并说明其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原因。
7.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原担保人对担保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需写明拟任担保人是否同意承担相应的担保物权义务。
8. 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需承诺如因提供担保所产生的纠纷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与被申请人无关,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诉讼费用。
9. 落款写明申请人名称或姓名,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变更诉讼保全担保人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百条的规定,即担保人需具有担保能力,能够在申请人败诉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审查变更申请时,会对拟任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进行审查。
2. 变更诉讼保全担保人不影响保全措施的效力诉讼保全担保人变更后,原保全措施的效力不受影响,担保人变更前后的担保责任范围一致。
3. 变更诉讼保全担保人需承担原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诉讼保全担保人变更后,拟任担保人需承担原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费用支付责任等。
4. 变更诉讼保全担保人需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完成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会指定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担保。如需变更担保人,则需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变更,否则法院可能解除保全措施。
5. 变更诉讼保全担保人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保全担保人变更仅改变担保人的主体,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程序。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审理,但变更担保人不属于延期审理的理由。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乙公司银行账户100万元,并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提供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丙公司承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随后,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法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甲公司拟变更丁公司作为诉讼保全担保人。
【分析】本案中,甲公司需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保全担保人申请书,说明变更申请的原因,并提供丁公司的相关情况,包括其担保能力等。法院在审查申请后,认为丁公司具备担保能力,同意变更。变更后,丁公司承担丙公司的担保责任,包括连带赔偿责任。
变更诉讼保全担保人申请书的撰写需符合法律规定,明确申请事项、申请原因和依据,并提供拟任担保人的详细情况。申请人需承诺承担因变更担保所产生的责任和费用。变更诉讼保全担保人不影响保全措施的效力,但需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