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保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申请诉讼保全,需要缴纳诉讼保全费,那么,民事诉讼保全费怎么负担?诉讼保全费由谁承担?诉讼保全费如何计算?这些都是当事人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百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申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保全费或者先予执行费。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交纳保全费。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保全费不予退还。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交纳保全费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暂缓交纳,但是申请人申请执行或者申请先予执行的除外。
由此可知,民事诉讼保全费一般由申请人负担,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交纳保全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胜诉的,由被申请人负担保全费。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保全费不予退还。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交纳保全费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暂缓交纳,但是申请人申请执行或者申请先予执行的除外。人民法院裁定申请人败诉,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不交纳保全费。
因此,如果申请人胜诉,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如果申请人败诉,保全费仍由申请人承担,但是如果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申请不交纳保全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全费按照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或者请求保全的金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价值或者保全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交纳50元; 财产价值或者保全金额超过1000元但不超过1万元的,交纳50元,超过1000元部分按照2.5%交纳; 财产价值或者保全金额超过1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的,交纳252.5元,超过1万元部分按照1.5%交纳; 财产价值或者保全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的,交纳15025元,超过100万元部分按照0.3%交纳; 财产价值或者保全金额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交纳28525元,超过500万元部分按照0.1%交纳; 财产价值或者保全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纳33525元,超过1000万元部分不再交纳。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全申请涉及多个被申请人,或者对同一被申请人提出多个保全申请,应当分别交纳保全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胜诉的,由被申请人负担保全费。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保全费不予退还。申请人交纳保全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降低交纳标准或者缓交、免交。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降低交纳标准或者缓交、免交。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发现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认为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降低交纳标准或者缓交、免交:
无独立生活来源又无能力缴纳诉讼费用的; 缴纳诉讼费用将使自己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其他应当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当事人申请降低交纳标准或者缓交、免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以内审查,准许或者不准许。人民法院决定准许申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决定不准许申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继续交纳诉讼费用,并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保全费一般由申请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胜诉的,由被申请人负担保全费。如果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申请降低交纳标准或者缓交、免交保全费。诉讼保全费的计算方法根据保全的财产价值或者保全金额不同而有所区别,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对诉讼保全费有异议,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此外,诉讼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