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物往往是争议的焦点。然而,在诉讼进行期间,诉讼标的物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发生变动,甚至有可能被转移、隐匿或毁损,从而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此时,请求保全诉讼的标的物就成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那么,什么是请求保全诉讼的标的物?它有哪些类型和特征?在诉讼中如何提出请求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请求保全诉讼的标的物,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或毁损争议的财产,或者避免争议的财产价值减少,而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措施所涉及的对象。简而言之,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予以暂时保护的涉案财产或权益。
请求保全诉讼的标的物一般包括:
1.动产:包括金银珠宝、古董字画、车辆、现金等有形动产,以及**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动产;
2.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林木等;
3.其他财产权益:如股权、债权、继承权等。
(二)特征1.财产性:保全的对象一般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益,如上文所述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益等;
2.争议性:保全的对象往往是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财产或财产权益,如果没有争议,则无需通过保全措施来保护;
3.临时性:保全措施是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旨在确保在诉讼过程中或判决执行时,当事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转移、隐匿、毁损或价值减少的风险。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一般会在72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1.申请书:写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和具体请求,如请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产等;
2.主体资格证明: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3.诉讼标的物证明:如财产权属证书、合同协议等;
4.需要保全的紧急性证明:如转移、隐匿、毁损的证据等。
(三)法院支持的条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2.涉案财产或权益存在被转移、隐匿、毁损或价值减少的风险;
3.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胜诉判决无法执行,或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财产担保或保证担保等)。
(四)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1.查封、扣押: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涉案财产,禁止当事人转移、处分的权利;
2.冻结: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当事人的银行存款、金融资产等,禁止其提取、支取;
3.停止变卖: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停止变卖涉案财产,并报告财产状况;
4.其他措施: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
王某与李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王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李某名下一套房产。王某提交了李某曾有转移财产行为的证据,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裁定查封了李某名下的房产。该房产即为本案请求保全的诉讼标的物。
[案例二]张某与陈某因交通事故引发纠纷,张某在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陈某的银行账户。张某提交了陈某曾有多次取款记录的证据,表明其存在转移资金的行为。法院审查后裁定冻结了陈某名下账户内的存款,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该银行存款即为本案请求保全的诉讼标的物。
请求保全诉讼的标的物是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它能够有效防止涉案财产或权益被转移、隐匿或毁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提出保全申请时,需要注意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并充分证明保全的必要性。同时,法院在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时,会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和案件情况,以确保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