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保障胜诉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深圳,诉讼保全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关注,那么,深圳诉讼保全收费执行什么标准?诉讼保全费用如何计算?由谁承担?下面将详细为您解答。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或者证据采取的临时措施。
在深圳,诉讼保全收费标准主要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办理申请保全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对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按照50元交纳。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诉讼保全收费以件为单位,而不以“份”为单位。也就是说,申请保全财产,无论保全几处财产,只收取50元。
此外,根据《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办理申请保全证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根据《办法》的规定,诉讼保全费用按照以下标准交纳:
申请保全财产,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货币资金的,按照决定冻结金额的1%交纳;
申请保全财产,人民法院决定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的,按照以下标准交纳:
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按照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的2%交纳;
股票,按照申请保全股票面值的2%交纳;
申请保全其他财产,按照人民法院决定保全财产价值的2%交纳。
申请保全证据,按照50元交纳。
根据《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申请保全财产或者证据,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申请人预交保全费。申请人预交的保全费,待案件审结时,由负有义务的人承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保全费用的承担与案件的**终胜负结果无关。也就是说,无论申请人是案件的胜诉方还是败诉方,只要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就需要预交保全费用,并由负有义务的人**终承担。
根据《办法》的规定,诉讼保全费用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退还:
人民法院决定不采取保全措施的,退还全部保全费;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但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且对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提出异议并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退还全部保全费;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但人民法院错误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保全措施错误,导致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应当退还保全费,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一】
李某与王某因经济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王某名下的一处房产。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李某预交了保全费用5000元。**终,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胜诉,王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0万元。
该案例中,李某申请保全王某名下房产,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故由李某预交保全费用,并在案件审结时,由王某承担该费用。
【案例二】
张某与陈某因合同纠纷,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陈某名下的存款100万元。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张某预交了保全费用1万元。**终,人民法院判决张某败诉。
该案例中,虽然张某**终败诉,但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确实采取了保全措施,故张某预交的保全费用不予退还,仍由张某承担。
深圳诉讼保全收费标准主要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诉讼保全费用按照申请保全财产或证据的不同,分为50元、按照决定冻结金额的1%交纳、按照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的2%交纳等情况。申请人预交的保全费用,由负有义务的人**终承担,与案件的胜负结果无关。在一定情况下,人民法院会退还保全费用,甚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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