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诉前保全作为一项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对于保障胜诉判决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由于诉前保全采取紧急处理程序,若处理不慎,也容易对被申请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被申请人若对诉前保全措施有异议,有权申请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那么,被申请人对诉前保全有异议可以如何救济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提供一份完整、实用的指南。
诉前保全的异议救济方式主要包括复议和起诉两种。
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法院对诉前保全采取或不采取的措施,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诉前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保全措施的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复议只能进行一次,人民法院复议后,当事人对保全措施仍有异议的,可以另行起诉。
起诉是指当事人不服法院对诉前保全采取或不采取的措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诉前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与复议相比,起诉程序更加正式,审理的时间也相对较长。同时,起诉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保全措施是否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对诉前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应当写明复议的请求和理由,并附送人民法院对诉前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对诉前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保全措施的执行。也就是说,在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措施仍然有效,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
人民法院对诉前保全复议的审理,一般由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法院院长认为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副院长或者由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三人合议决定。人民法院复议后,应当将复议结果通知复议申请人。
人民法院对诉前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起诉时,应当提交起诉状,并附送人民法院对诉前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对诉前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保全措施是否停止执行。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诉前保全起诉时,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停止执行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对诉前保全起诉的审理,一般按照一审程序进行。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案件的情况,可以作出撤销、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判决。
复议和起诉都是诉前保全异议的救济方式,但两者之间存在一些区别。首先,复议只能进行一次,起诉则不限次数;其次,复议期间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起诉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停止执行;再次,复议的审理相对简单和迅速,起诉的审理则更加正式和全面。
被申请人对诉前保全措施有异议时,可以选择复议或者起诉一种救济方式,也可以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如果选择复议,需要注意复议只能进行一次,如果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另行起诉。如果选择起诉,需要注意诉前保全起诉是一审程序,审理的时间相对较长。
复议的审理法院是作出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例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措施,可以向上一级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起诉的审理法院是作出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例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措施,可以向该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诉前保全作为一项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对于保障胜诉判决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被申请人对诉前保全措施有异议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复议和起诉都是救济诉前保全异议的有效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