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担保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保障胜诉方权益,确保判决或调解书的有效执行。诉讼保全担保收费标准一直受到诉讼各方以及担保机构的关注。为规范诉讼保全担保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江西省出台了相关收费标准。那么,江西诉讼保全担保收费执行什么标准?诉讼保全担保费如何计算?
根据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明确诉讼保全担保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9]344号),诉讼保全担保收费标准如下:
1.财产保全担保,担保费率为0.5%/年。
2.先予执行担保,担保费率为1%/年。
上述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保全担保费的计算公式为:
担保费=担保金额×担保费率×担保期限
其中,担保期限按照实际天数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担保期限不足一年的,应当按照一年计算。也就是说,即使保全措施在执行后很快就被解除,保全担保费也按照一年的标准收取。
根据《民事诉讼法》**百条的规定,诉讼保全担保费由申请保全一方当事人承担。如果申请保全一方提供了担保但后来又撤回保全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申请保全一方当事人承担担保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人民法院错误采取保全措施,导致当事人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应当承担担保费用。
诉讼保全担保费应当在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时交纳。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应当交纳的担保费用数额,并出具《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申请人凭《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交纳担保费用。
如果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决定不采取保全措施,或者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退还担保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退还诉讼保全担保费:
1.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2.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保全申请的;
3.人民法院错误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纠正错误前撤回保全申请的。
【案例一】
李某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纠纷,李某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王某名下银行账户10万元资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李某提供了担保,并交纳了担保费500元(10万元×0.5%×1年)。后来,李某与王某达成和解,李某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后,应当退还李某500元担保费。
【案例二】
张某与李某发生合同纠纷,张某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李某名下银行账户50万元资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张某提供了担保,并交纳了担保费2500元(50万元×0.5%×1年)。后来,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败诉,李某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后,应当退还张某2500元担保费。
【案例三】
王某与陈某发生借款纠纷,王某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陈某名下银行账户20万元资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王某提供了担保,并交纳了担保费1000元(20万元×0.5%×1年)。后来,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王某起诉存在错误,遂驳回王某的起诉,并解除保全措施。法院应当不予退还王某1000元担保费。
江西诉讼保全担保收费标准相对统一,收费金额与保全金额成正比,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诉讼保全担保费的收取和退还均有严格规定,当事人应及时关注,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诉讼保全担保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