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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什么是行政诉讼保全
发布时间: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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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诉讼保全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前或受理后,依法对特定的行政诉讼标的物或者即将被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实体权利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措施。它是一种确保行政诉讼顺利进行的制度安排,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诉讼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保全的性质及功能

行政诉讼保全是一种临时性司法措施,其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行政诉讼保全是一种诉讼前的证据保全措施。行政诉讼保全的对象通常是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实体权利,如个人财产、经营权利等。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防止行政机关在诉讼前破坏或隐匿相关证据,确保行政诉讼能够顺利进行。

行政诉讼保全是一种权利保护措施。行政诉讼保全旨在对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进行临时性保护,防止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措施侵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从而确保行政诉讼能够实现公正裁决的目标。

行政诉讼保全是一种临时性司法救济。行政诉讼保全仅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生效,并不对行政诉讼实体问题作出**终判断。其目的是通过临时性措施,防止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采取行动,从而避免对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行政诉讼保全具有以下重要功能:

权利保护功能:行政诉讼保全旨在对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进行临时性保护,防止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措施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诉讼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诉讼保障功能:行政诉讼保全可以防止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措施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如转移或隐匿关键证据、威胁利诱当事人撤诉等。因此,行政诉讼保全能够保障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救济功能:行政诉讼保全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快速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在行政机关采取行政行为造成损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诉讼保全,要求人民法院对相关实体权利进行临时性保护,从而避免或减少损害的扩大。

行政诉讼保全的类型

行政诉讼保全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物证保全:也称为实体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标的物或者其他物证采取的保全措施。例如,在涉及环境污染的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对污染现场进行封存,防止行政机关破坏或隐匿证据。

行为保全:也称为行为禁令,是指人民法院禁止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特定行为的保全措施。例如,在涉及行政许可被违法撤销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禁止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作出新的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行政诉讼保全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行政诉讼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保全人。被保全人通常为行政机关,但也可能包括其他行政诉讼当事人,如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

有具体的行政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申请人应当提出明确的行政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应的事实根据,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可能侵害申请人的实体权利,或者证明需要保全相关物证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申请人应当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2.被申请人正在采取或将采取行动,将会使申请人的实体权利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3.需要保全相关物证,以防止证据被转移、隐匿或毁损。

申请行政诉讼保全的程序

行政诉讼保全的申请通常在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前或受理后提出。申请行政诉讼保全的程序如下:

申请:行政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可以是行政诉讼原告,也可以是行政诉讼被告。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和具体请求。

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行政诉讼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保全申请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也可以直接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

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行政诉讼保全决定书,并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决定不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诉讼保全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也可以直接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行政诉讼保全的解除

行政诉讼保全的解除是指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行政诉讼保全的解除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决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行政诉讼保全解除的条件主要包括: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判决、裁定,并已执行完毕的;

申请人撤回行政诉讼请求,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决定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诉讼保全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案例分析

某环保组织(申请人)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当地环保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在某水源保护区内建设污水处理厂的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禁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开工建设该污水处理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行政许可决定涉及重大环境安全风险,且一旦开工建设将对当地居民的饮水安全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行政诉讼保全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开工建设该污水处理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维持原决定。**终,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判决,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在本案例中,人民法院采取了行政诉讼保全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有效避免了环境安全风险,保障了当地居民的饮水安全。该案例体现了行政诉讼保全在权利保护、诉讼保障和司法救济方面的功能。

总之,行政诉讼保全是行政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它通过对特定行政诉讼标的物或实体权利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确保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诉讼公正高效地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