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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关于保全担保费
发布时间: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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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关于保全担保费的规定及实务解读

前言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担保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能有效保障胜诉方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近日,**人民法院就保全担保费问题作出重要规定,对规范保全担保费收取标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法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实务中如何操作?

一、**院关于保全担保费的规定

1. 保全担保费的性质

诉讼保全担保,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申请且提供担保后,对存在危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采取限制当事人行为或变卖、转移财产的临时性强制措施。保全担保费,是担保人在担保保全时,按照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费用。

2. 保全担保费的收取标准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按照保全财产的价值全额提供。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全额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实施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按照保全财产的价值全额提供。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全额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实施保全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且担保的数额按照保全财产的价值全额提供

二、保全担保费的实务操作

1. 保全担保费的缴纳方式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可以选择以现金、银行保证金、保险公司保单等方式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申请人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全额提供担保。申请人申请保全不动产、特定动产或者提供银行、保险公司等担保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担保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现金银行保证金保险公司保单等方式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其他担保方式。申请人需要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五日内办理完担保手续。

2. 保全担保费的缴纳流程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决定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账号、金额等,交纳担保费。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从申请人在人民法院设立的账户中扣划担保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决定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账号、金额等,交纳担保费。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从申请人在人民法院设立的账户中扣划担保费。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决定书》,申请人需要在收到决定书后五日内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方式交纳担保费。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从申请人在人民法院设立的账户中扣划担保费。

3. 保全担保费的退还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三个月内,对财产保全担保进行核算,退还多交的担保费。

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三个月内对财产保全担保进行核算,退还申请人多交的担保费。

三、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金额为100万元。法院同意采取保全措施,要求该公司提供担保。该公司选择以现金方式提供担保,按照规定,该公司需要在收到法院通知后五日内,交纳100万元的担保费。

【案例二】

某公司因知识产权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金额为50万元。法院同意采取保全措施,要求该公司提供担保。该公司选择以银行保证金方式提供担保,在收到法院通知后,前往指定银行办理了50万元的银行保证金手续。

四、小结

**院关于保全担保费的规定,明确了担保费的性质、收取标准、缴纳方式、流程等,为规范保全担保费的收取提供了依据。实务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取保全担保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申请人也应及时了解相关规定,按要求提供担保,保障保全措施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