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往往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那么,在行政诉讼中,能否申请财产保全?如果可以,又有哪些保全措施可以采取呢?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对于财产保全是有相关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立案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决定对行政行为予以暂时停止执行。人民法院决定对行政行为予以暂时停止执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立案时,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由此可见,行政诉讼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诉讼中具有合法权益;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被侵害的危险; 3.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生效裁判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 4.申请人提供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相关证据。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义务人:
1.停止实施特定行为; 2.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特定行为; 3.提供相应担保; 4.其他必要的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责令有关行政机关执行。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立案前,申请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保全措施的理由、请求采取保全措施的事项、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义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申请人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立案后,申请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七日内作出裁定;需要延期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五日。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义务人。
在行政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及时。如果申请人没有及时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可能不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2.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能不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3.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如果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充分,人民法院可能不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案例一】
A公司因与某市国土资源局发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公司认为,国土资源局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未告知A公司该宗土地上存在抵押的情况,导致A公司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致使A公司无法使用土地,遭受了巨大损失。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冻结国土资源局的银行账户,以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本案中,人民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生效裁判难以执行,故裁定冻结国土资源局的银行账户,直至行政诉讼结束。
【案例二】
B公司因与某市环境保护局发生行政处罚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公司认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在诉讼过程中,B公司发现环保局有可能转移涉案财产,导致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于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查封环保局的相关财产。
本案中,人民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环保局有可能转移涉案财产,导致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故裁定查封环保局的相关财产,以保障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采取特定的方式。行政诉讼财产保全可以有效保障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