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债权债务关系是企业、个人等主体之间**为常见的经济往来方式之一,而债的保全与担保则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了避免债务人逃避债务或丧失履行能力,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则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而提供的各种保证。债的保全与担保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债权债务关系中不可忽视的重点。
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避免债务人逃避债务或丧失履行能力,依法采取的确保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债的保全方式主要包括: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债权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的运行,从而避免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
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债权人在起诉前,为避免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或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致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而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确保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的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的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的财产等。
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债权人应当及时收集与债权债务关系有关的证据,如借款合同、收据、欠条等,并通过公证、鉴定等方式予以固定,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物的占有,以担保物或自己的其他财产保证债权实现的行为。债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所规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物一般包括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债权人可以通过抵押物优先受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或者将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质押物一般包括存单、证券、货物等,债权人可以通过变卖质押物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保 证保证是指第三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虽然保全与担保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但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
保全的对象是债的履行,而担保的对象是债本身;
保全的措施是暂时性的,只在诉讼过程中采取,判决生效后便终止;而担保的措施是持续性的,不因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保全的责任是间接的,保全措施并不能直接保障债权的实现,而担保的责任是直接的,担保措施可以直接保障债权的实现。
保全与担保都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保全与担保相互配合债权人在采取保全措施的同时,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从而形成对债权的双重保障。例如,债权人在诉前财产保全的同时,也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这样即使债务人逃避债务或丧失履行能力,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抵押物优先受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保全与担保相互转化在一定条件下,保全措施可以转化为担保措施,担保措施也可以转化为保全措施。例如,债权人在诉前财产保全后,如果债务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反之,如果债权人原先只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后来发现担保物不足以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商品,双方约定货款100万元,于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清。甲公司如期收货,但逾期未付款。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偿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支持乙公司的诉求。判决后,甲公司仍不履行。乙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调查发现,甲公司已无履行能力。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建立后,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乙公司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冻结甲公司的财产,或者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这样即使甲公司在诉讼中转移财产或丧失履行能力,乙公司仍然可以通过保全措施或担保获得优先受偿,保障债权的实现。
债的保全与担保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二者相互配合、相互转化,共同构筑起保障债权实现的坚固屏障。债权人应当充分认识到保全与担保的重要性,及时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合理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限度地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