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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的诉讼保全问题
发布时间: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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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的诉讼保全问题

在商事仲裁中,诉讼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以确保未来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或避免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诉讼保全是仲裁与法院司法程序相结合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那么,商事仲裁中诉讼保全制度有哪些特点?又有哪些问题和实践建议呢?

一、诉讼保全的性质及特点

诉讼保全作为一种临时性司法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强制力,对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财产、证据等予以暂时性保护,确保将来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诉讼保全具有以下特点:

临时性:诉讼保全措施仅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适用,一旦仲裁程序终结,保全措施也随之终止。 辅助性:诉讼保全措施从属于仲裁程序,其目的在于辅助仲裁程序的进行,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而非取代仲裁裁决。 紧急性:诉讼保全通常适用于紧急情况,如一方当事人可能转移财产、隐匿证据等,需要法院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独立性:诉讼保全申请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一般不对仲裁协议、纠纷实质性问题进行审查。

二、诉讼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书面仲裁协议,且该仲裁协议不因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 正在进行仲裁程序:即仲裁程序已经启动,仲裁庭已经组成,但尚未作出仲裁裁决。 存在需要保全的情形: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伪造、毁灭证据等行为,可能导致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二是因当事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目的可能难以实现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采取保全措施后,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三、诉讼保全的类型及程序

诉讼保全主要包括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两种类型。

财产保全: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时,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财产保全的对象包括金钱、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证据保全: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有隐匿、销毁证据等行为时,由人民法院对证据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以防止证据灭失。证据保全的对象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诉讼保全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执行和解除四个阶段:

申请阶段: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应当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副本或者仲裁庭接受仲裁请求的通知书、财产或者证据所在地的证明等材料。 审查阶段: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出具民事裁定书,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保全财产或者证据持有人的利益关系人。 解除阶段: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解除保全:一是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二是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仲裁或者申请仲裁被仲裁机构驳回的;三是仲裁裁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对被保全财产进行执行的;四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四、诉讼保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诉讼保全的范围问题:目前,我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对证据保全未作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一些法院以证据保全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为由,拒绝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建议在立法中明确人民法院有权作出证据保全裁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保全的审查标准问题:人民法院在审查诉讼保全申请时,通常只审查仲裁协议是否存在,而不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如仲裁协议因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等。建议人民法院在审查诉讼保全申请时,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初步审查,以避免因仲裁协议无效而导致保全措施失去意义。 诉讼保全的执行问题: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但在实践中,一些法院执行机构因人手不足、**知识不足等原因,无法及时有效地执行保全裁定,导致保全措施无法落实。建议加强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建设,提高执行保全裁定的效率。 诉讼保全的解除问题:人民法院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应当解除保全。但在实践中,一些法院因工作失误或与仲裁机构之间的沟通不畅等原因,未能及时解除保全,导致被保全人利益受到损害。建议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仲裁程序的进展情况,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及时解除保全。

总之,诉讼保全是商事仲裁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保障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作为诉讼保全的执行机构,应当准确把握诉讼保全的性质、特点和适用条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和执行保全申请,并加强与仲裁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