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程序的推进有时会因各种因素而中断或终止。当一审诉讼终止后,若原告仍希望继续诉讼,诉前保全能否再次适用?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
在正式进入诉讼程序前,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一些临时性的措施,以确保将来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这就是诉前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由人民法院立案庭或者执行部门处理。
可见,诉前保全是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权利纠纷,适用保全程序:
1.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2.交付动产、不动产; 3.其他需要保全民事权利的。由此可见,诉前保全的适用范围是非常**的,原则上适用于所有民事权利纠纷。
但是,是否所有诉讼程序都可以申请诉前保全呢?答案是否定的。诉前保全的申请,应当在起诉之前提出。如果已经进入一审程序,则不应再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受理。"因此,在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诉讼保全。
那么,在一审终止以后,能否再次申请诉前保全呢?
笔者认为,在一审终止以后,诉前保全仍然可以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需要保全的民事权利,可以采取保全措施。而一审终止以后,原告与被告之间仍然存在未解决的民事权利纠纷,因此,诉前保全的适用条件仍然存在。
同时,在一审终止以后,原告可以选择重新起诉,而诉前保全正是为了确保将来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因此,在一审终止以后,诉前保全仍然具有适用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审终止以后,如果原告重新提起诉讼,则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诉讼保全,而不能再申请诉前保全。
案例一:
A公司与B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在一审中裁定驳回A公司的起诉。A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A公司以B公司有可能转移财产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法院认为,该案在一审中已经裁定驳回起诉,已经终止一审程序,现处于二审程序中,A公司应向二审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故对其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不予受理。
案例二:
C公司与D公司因股权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在一审中判决C公司胜诉。判决生效后,C公司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C公司发现D公司有可能转移财产,于是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认为,该案在一审中已经判决并生效,现处于执行程序中,C公司应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财产保全,故对其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在一审终止以后,诉前保全仍然可以适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告重新提起诉讼,则应当按照诉讼保全的规定申请,而不能再申请诉前保全。同时,在一审终止以后,如果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则应当按照执行保全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