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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工程**履约保证金规定
发布时间:2025-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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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工程领域的履约保证金管理迎来了一套新的规定,这套规定是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水利厅四部门联合印发的《甘肃省工程建设领域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这套《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甘肃省工程建设领域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退还,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甘肃省工程建设市场环境。

那么,这套《办法》都有哪些重点内容呢?下面就来详细解读一下。

《办法》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履约保证金收取

《办法》明确,履约保证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付,不得在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约定,也不得在合同中约定由施工单位提供。

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5%,收取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一个工程标段,不得突破**限额。

对于施工单位来说,提供履约担保的,可以免交履约保证金;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可以申请延期交纳履约保证金;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可以申请延期交纳或减少交纳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管理

《办法》规定,履约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借贷、投资、理财等业务,不得被划拨、冻结或抵扣。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履约保证金收取、退还的条件和时间,不得无故拖延退还。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履约保证金管理经验和履约担保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履约保证金管理银行,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管理协议报送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履约保证金退还

《办法》明确了几种情况下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内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申请退还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上述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通知履约保证金管理银行退还履约保证金。

违规行为处理

《办法》对违规收取、管理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对违反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规管理和不按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一定期限的投标资格。

争议解决途径

《办法》还规定了争议解决的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

总结

这套《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甘肃省工程建设领域履约保证金的管理,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优化甘肃省工程建设市场环境。施工单位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办法》的相关规定,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也应按照《办法》的要求,规范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退还,共同促进甘肃省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