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在商业领域,尤其是工程建设、贸易进出口等行业,常常会用到一个东西,那就是“履约保函”。它其实是一种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可以理解为合同的“保险”。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履约保函中的“缔结条款”。这个听起来有点儿神秘的东西,到底是什么呢?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缔结”。“缔结”一词,原意是指用绳子把东西系在一起,使之牢固。在法律上,这个词用来表示合同的成立、协议的达成等意思。所以,“缔结条款”其实就是指关于合同如何成立的条款。
那么,在履约保函中,缔结条款都有哪些内容呢?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也就是说,要明确履约保函是谁出具给谁的。通常情况下,履约保函是由银行或担保公司这样的**担保机构出具给合同相对方的。当然,也可以由合同一方自己出具,但自己出具的履约保函往往效力会打折扣,因为自己出具的保函可能难以保证履约能力。
也就是说,要在合同中约定什么时候出具履约保函。这很重要,因为如果约定不明确,可能会出现一方以“还没到出具保函的时间”为由拖延,从而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常见的约定方式有:在合同签订时同时出具、在合同签订后多久内出具等。
也就是说,要在合同中约定这个履约保函有效的时间范围。因为履约保函是要对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的,所以它的有效期一般要覆盖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甚至包括合同履行完毕后的质保期等。如果有效期太短,可能无法覆盖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从而达不到担保的效果。
也就是说,要明确这个履约保函到底担保哪些义务的履行。比如,是担保合同全部内容的履行,还是只担保其中的部分内容,或者只是担保合同中规定的某一项或几项义务的履行。这个范围要写清楚,否则可能出现争议。
也就是说,要明确这个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是多少。因为履约保函是一种担保,所以它一般是有**担保金额的。如果合同一方违约了,担保机构也只会在这个金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所以,要约定清楚,避免出现争议。
也就是说,要明确这个履约保函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比如,是从合同签订时生效,还是从合同约定的某项义务履行时生效,或者是从履约保函本身出具时生效等。这个也要写清楚,否则可能出现一方以“保函还没生效”为由拒绝履约的情况。
也就是说,要明确在什么情况下,这个履约保函就失效了。常见的约定方式有: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终止、在合同终止时同时终止、在出现某些特殊情况下终止等。
也就是说,如果因为履约保函出现了纠纷,那么要怎么解决。是通过诉讼解决,还是通过仲裁解决,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这个也要约定清楚,否则可能出现纠纷久拖不决的情况。
以上就是关于履约保函中“缔结条款”的几个重点内容。其实,所谓的“缔结条款”,就是对履约保函的出具方式、出具时间、有效期、保证范围、保证金额、生效条件、终止条件和纠纷解决方式等进行约定。
这些内容看起来有点儿复杂,但其实都是很重要的。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履约保函的效力和实际作用,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在使用履约保函时,一定要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的约定,不要怕麻烦,否则可能后患无穷。
当然,除了这些内容之外,履约保函中还可能涉及其他一些条款,如通知条款、管辖条款等,这里就不一一展开了。总之,履约保函是一个很有用的东西,但要想发挥它的作用,就必须要对相关条款进行详细的约定。
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和使用履约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