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物业服务越来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但在宿迁,物业服务也经常成为争议和纠纷的焦点,尤其是物业履约保证金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宿迁市民关心和关注的話題。
物业履约保证金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交存的一笔资金,用于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各项义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物业企业在获取物业服务项目后,一般需要向房产管理部门交纳一笔不小的资金作为履约保证金。这笔资金对于物业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也影响了他们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
那么,在宿迁,物业履约保证金还需要交纳吗?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宿迁市在物业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根据《宿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项目收费总额的5%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交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或者少交。”由此可见,在宿迁,物业企业确实有义务交纳物业履约保证金。
但是,在2019年,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负担的通知》(苏建房〔2019〕6号),其中明确提出:“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制度。各地不再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应当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退还给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从2019年开始,江苏省就已经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制度。这意味着,在江苏省范围内,包括宿迁市在内的各地,物业企业不再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
那么,为什么在《宿迁市物业管理条例》中还有相关规定呢?
这是因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需要一定的时间,有时候会出现法规滞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以**的政策文件为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负担的通知》是2019年发布的,而《宿迁市物业管理条例》是2013年颁布实施的,此后也没有进行过修订。因此,在《宿迁市物业管理条例》中仍然保留了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根据江苏省**的政策文件,在宿迁,物业履约保证金已经不再需要交纳。如果物业企业之前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退还。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物业履约保证金已经取消,但这并不意味着物业企业可以随意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企业仍然有义务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物业企业违反合同,业主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物业企业和业主之间经常会因为物业服务的问题产生争议和纠纷。因此,业主在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应该选择信誉好、有实力、有责任心的企业。物业企业也应该加强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的物业管理环境。
总之,在宿迁,物业履约保证金已经不再需要交纳。这体现了政府部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负担的决心。同时,物业企业和业主也应该各尽其责,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物业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