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合同中,履约保证金是一个常见的条款。当一方需要保证另一方能够履行合同义务时,往往会要求提供一定的保证金作为担保。那么,收到履约保证金的一方,要不要开收据呢?这似乎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背后却涉及不少法律问题,需要我们仔细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一方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对方提供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履约保证金一般在合同履行结束后,由接收方返还给支付方。
那收到履约保证金要不要开收据呢?这个问题似乎有点争议。有些人可能会认为,既然是保证金,那当然要开收据了,这样才能证明自己收到过这笔钱,到时候也好退回去。但实际上,这其中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问题,那就是“债权凭证”的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或者将债权作为抵押权标的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里的“债权”就包括我们所说的履约保证金。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经过债务人(支付保证金的一方)的同意,债权人(收到保证金的一方)是不能随意转让或者处分这笔保证金的。
那么,收据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什么作用呢?收据,是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它证明了债权债务的存在以及已经履行的情形。也就是说,收据可以作为债权的凭证,被用于转让或者处分债权。
因此,如果收到履约保证金的一方开具了收据,那么支付保证金的一方就有可能以收据作为债权凭证,将这笔保证金转让给第三方。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约定好,收到履约保证金的一方有可能面临着要退还保证金时,对方却说已经转让给了第三方,需要找第三方去要的情况。
当然,这并不是说收到履约保证金的一方就不能开具收据了。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约保证金的性质、用途以及退还方式,并且收据上也注明了这些内容,那么开具收据也是没有问题的。关键在于,双方要就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和用途达成一致,避免出现争议。
那如果收到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开收据,只出具一个收到保证金的证明,这样可以吗?这其实也是可行的。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与第三人就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的担保事项约定抵押、质押、保函、保证、抵偿债务等担保方式。”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就履约保证金设立一个专门的账户,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管理,而不影响保证金本身的担保性质。
那么,如果收到履约保证金的一方,既不开具收据,也不出具收到保证金的证明,只是在合同中约定了保证金的退还方式,这样可以吗?这也是可行的。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百零一条的规定:“书面合同的修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方式,那么在没有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改变退还方式。
综上所述,履约保证金要不要开收据,其实是一个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的问题。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履约保证金的性质、用途以及退还方式,那么无论开不开收据,都不会影响保证金本身的担保性质。但如果没有明确这些内容,那么收到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要开具收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当然,无论是开具收据还是其他方式,**重要的还是要遵守合同约定,遵循诚信原则,这样才能避免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