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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立案保全诉前保全
发布时间: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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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立案保全与诉前保全的相关内容:


 诉前保全

- 定义: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 申请条件:

    - 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侵权人正准备转移其名下的**房产,被侵权人若不及时申请保全,后续可能无法执行到财产.

    - 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数额通常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以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申请时间:在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审查与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解除条件: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立案保全

立案保全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定术语,通常可以理解为在立案后进行的保全措施,一般指的是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

- 定义:指在受理诉讼之后、作出判决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依申请人申请或依职权所采取的临时性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 申请条件:存在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比如一方当事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

- 申请时间:在案件受理后至审结前向审判法官提出申请.

- 担保要求: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对于情况较为明确、申请人信誉良好且不存在恶意保全风险的情况,法院可能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但如果存在一定风险,法院会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 审查与裁定:情况紧急的,法院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情况不紧急的,则可以在四十八小时之外作出裁定.

- 解除条件:若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