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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履约保证金**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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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履约保证金**规定

概述

为规范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福建省出台了《福建省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工程项目的履约质量,降低违约风险。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根据《办法》,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前,应当要求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不超过中标金额的5%。对于风险较高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比例,但**不得超过10%。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等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应当由建设单位统一开立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保管、使用和退还程序。履约保证金专户资金由银行统一管理,建设单位不得挪用或以任何形式变相使用履约保证金。

对于履约良好的承包人,建设单位可以适当减少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但不得低于1%。对于履约不良的承包人,建设单位可以提高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并采取相应的扣款措施。

履约保证金的使用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扣缴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 承包人拖延工期、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的; 承包人擅自转让合同或分包工程的; 承包人破产、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建设单位扣缴履约保证金时,应当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扣款理由和金额。承包人对扣款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办法》规定,承包人完成工程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给承包人。

对于部分履行合同的承包人,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履约情况退还部分履约保证金。退还金额不得超过履约保证金总额与已完成合同标的额的比例。

违反规定的处罚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承包人违反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的,由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收取、管理或者使用履约保证金的,处以履约保证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交、增加或者补充履约保证金的,处以履约保证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或承包人挪用、私自使用履约保证金的,处以履约保证金金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结语

《福建省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规范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保障工程项目的履约质量。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应当严格遵守规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的稳定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