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中是否约定履约保证金,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而且监理规章标准也缺乏统一性,导致各地做法不尽相同。本文将从相关法律规定、监理规章标准以及司法实务三个方面对监理合同是否有履约保证金进行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在《合同法》中,对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较为原则,并未对监理合同是否约定履约保证金作出明确规定。
《合同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209条规定:“违反合同一方有履行能力,对方请求履行,违约方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对方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并未禁止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但也没有明确要求必须约定履约保证金。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适用于监理合同的法律法规。在监理领域,**接近法律地位的规范性文件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工程监理服务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27-2001)第4.2.16条规定:“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向建设单位按监理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作为监理单位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履约保证金的比例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一般不超过监理合同价款的2%。”
《工程监理服务规范》(CJ/T 135-2002)第6.2.10条规定:“监理合同中应约定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包括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方式、数额、用途、返还条件等。”
从上述监理规章标准可以看出,*对监理合同是否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态度是鼓励性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监理合同是否有履约保证金,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尽相同。
有的法院认为,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符合相关监理规章标准的规定,且有助于保障建设单位的利益,因此支持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
有的法院则认为,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属于违反《合同法》原则,且不符合《工程监理服务规范》的规定,因此不支持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
**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并没有对监理合同是否有履约保证金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解释》第20条中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对《合同法》第202条和第209条的补充,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监理费用,并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监理合同是否有履约保证金,法律规定不明确,监理规章标准也不统一,司法实务中各地的判决结果也存在差异。
为了避免监理合同中是否有履约保证金的争议,建议在《合同法》中增加专门针对监理合同的规定,明确规定监理合同中可以约定履约保证金,并对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方式、数额、用途、返还条件等作出具体的规定。
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工程监理服务规范》中,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对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明确监理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的强制性或任意性,以及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方式、数额、用途、返还条件等具体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要统一裁判尺度,对于监理合同中是否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问题,要坚持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