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付款履约保证金是业主在工程开工前,要求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担保,保证了承包商能够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防止承包商在预付款支付后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合同,造成业主损失。工程预付款履约保证金一般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是工程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保障措施。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七条均规定了工程预付款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第七条规定:“发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经发包人认可的预付款履约保证金。预付款履约保证金数额一般为预付款额的100%。保证金的期限自发包人支付预付款之日起至预付款冲抵完毕之日止。经发包人同意,保证金可以分期提供。”
工程预付款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一般为预付款额的100%,但具体比例可根据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对于小型工程,预付款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预付款额的50%。
工程预付款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工程预付款履约保证金的保管期限一般自发包人支付预付款之日起至预付款冲抵完毕之日止。如果工程合同中另有约定,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工程预付款履约保证金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予以退还:
如果承包商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业主遭受损失,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银行或保险公司按照保证函约定履行保证责任。银行或保险公司在支付了保证金后,有权向承包商追偿。
在工程预付款履约保证金的实务操作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工程预付款履约保证金是工程合同中至关重要的保证措施,能够有效保障业主的利益。在工程预付款履约保证金的办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保履约保证金能够发挥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