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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规定二建
发布时间: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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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规定二建

引言

履约保证金是工程建设中的一种担保制度,旨在确保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建设工程项目因承包人违约而造成损失。为规范履约保证金制度,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了《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对二类资质建筑业企业的履约保证金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二类资质建筑业企业履约保证金的标准

根据《办法》规定,二类资质建筑业企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5%。也就是说,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则承包人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至少为50万元。

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

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 现金:承包人直接向建设单位交纳现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 银行保函:承包人向符合条件的银行申请开具履约保证金保函,并提交给建设单位。

履约保证金的保管和使用

履约保证金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并向承包人出具履约保证金收据。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交付验收证明书后30日内,向承包人返还履约保证金。

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建设单位有权使用履约保证金:

  •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履约保证金;
  • 承包人因故终止合同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使用履约保证金;
  • 建设单位因故解除合同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使用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核销

履约保证金核销是指建设单位将履约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的行为。根据《办法》规定,履约保证金核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承包人已履行合同义务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已收到工程交付验收证明书;
  • 已过了履约保证金质保期(一般为工程竣工验收后12个月)。

符合以上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质保期满证明后30日内,向承包人返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争议处理

在履约保证金管理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人缴纳高于《办法》规定标准的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保管:建设单位不当保管履约保证金,导致履约保证金损失;
  • 履约保证金的使用: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使用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核销:建设单位拖延履约保证金核销时间。

对于上述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提起申请,由相关部门或机构处理。

结语

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于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规范二类资质建筑业企业的履约保证金标准、保管、使用和核销,能够有效地约束承包人,促使其履行合同义务,从而避免工程建设项目因承包人违约而带来的损失。各相关方应当严格遵守《办法》的规定,确保履约保证金制度的有效落实,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