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指由担保人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主合同项下义务人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书面文件。履约保函的编号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用于识别和管理保函。关于履约保函编号是否可以手写的争议由来已久,本文将从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和行业惯例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为这个问题提供**的解答。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尚未有明确规定履约保函的编号是否必须手写。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为了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因此,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看,履约保函的编号应当以书面形式体现,但对于是否必须手写尚未明确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履约保函的编号是否可以手写的争议主要体现在诉讼过程中。有的法院认为,履约保函的编号作为保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保函正文具有相同的效力,因此要求必须手写。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履约保函的编号主要是为了便于管理和识别保函,只要能够清楚地表明保函的编号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必须手写。例如,在北京市**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8526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就明确表示,对于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具的履约保函,其编号不属于《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手写的条款,因此不存在形式瑕疵。
在建筑工程领域,履约保函的编号通常由保函的出具人(通常为银行或保险公司)统一编制,并通过打印或其他技术手段在保函上体现。业内普遍认为,这样的编号方式既能保证保函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又能有效防止保函的伪造和冒用。手写编号的保函由于缺乏统一性和可控性,容易出现编号重复、字迹潦草等问题,给后期的管理和使用带来不便。
如果允许履约保函的编号手写,可能会带来以下风险:
综上所述,从法律法规、司法实践、行业惯例和风险分析等方面综合考虑,我们认为履约保函的编号不适合手写。保函的编号应当以统一、规范、可控的方式体现,以保证保函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目前,保函出具人的统一编制编号是一种较为成熟和可行的做法,能够满足保函管理和使用的实际需要,也符合业界的普遍认知。因此,建议在履约保函的编制和使用中,采用统一编制的编号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