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金是承包人在获得工程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供的资金担保,以确保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履约保函金的管理和使用受*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文将对履约保函金的法规规定进行全面解读。
《招标投标法》第34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中标人收取履约保函金。履约保函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建筑法》第49条规定,承包人可凭招标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和招标人出具的开工证明,向银行申请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期限不得超过工程合同履约期限,且在承包人承担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履约保函不得失效。
该通知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应明确履约保函金的数额、期限、失效情形等内容。
履约保函金的用途限于以下情形:
发包人使用履约保函金,应当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中标人在中标后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履约保函金的,招标人可以:
对履约保函金争议的审理,由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未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仲裁条款无效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
发包人请求支付履约保函金的,应当对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请求提出抗辩的,应当对自己的抗辩理由承担举证责任。
招标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收取履约保函金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发包人违反规定使用履约保函金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禁止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履约保函金的法规规定为维护工程合同的履约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范履约保函金的管理和使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