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工程
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 **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规范房地产工程
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履约保证金)的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在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中有关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第3条 定义**
履约保证金是指开发企业为履行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约定义务而向施工企业提供的担保资金。
### 第二章 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第4条 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性质**
履约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其主要作用是确保施工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
**第5条 履约保证金的独立性**
履约保证金独立于工程进度款之外,不因工程款支付情况而受到影响。
### 第三章 履约保证金的交纳
**第6条 交纳方式**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取银行
保函、现金或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交纳。
**第7条 交纳期限**
开发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后约定时间内向施工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
### 第四章 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第8条 管理机构**
开发企业负责履约保证金の管理。
**第9条 保管制度**
开发企业应指定专人保管履约保证金,并建立健全保管制度,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10条 解除担保**
合同约定的履约条件具备时,开发企业应及时解除履约保证金担保,退还履约保证金。
### 第五章 履约保证金的代管
**第11条 委托代管**
开发企业可以委托银行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以下简称代管机构)代管履约保证金。
**第12条 代管机构的条件**
代管机构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雄厚的资金实力。
### 第六章 履约保证金的惩罚性使用
**第13条 违约罚款**
施工企业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损失的,开发企业可以动用履约保证金进行罚款。
**第14条 赔偿损失**
施工企业违约给开发企业造成损失的,开发企业可以动用履约保证金进行赔偿。
### 第七章 履约保证金的争议处理
**第15条 协商解决**
当事人之间发生履约保证金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
**第16条 诉讼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17条 监督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18条 监督内容**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履约保证金的交纳、管理、代管和使用等方面。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19条 虚假担保**
提供虚假履约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
**第20条 挪用**
挪用履约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第21条 失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约保证金监督检查中失职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 第十章 附则
**第22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