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保证合同履行的重要担保工具之一。实践中,履约保函的签订日期有时会引起争议。那么,履约保函的签订日期可以往前开吗?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和方式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由此可见,《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履约保函的签订日期是否可以往前开。但在实践中,基于以下理由,一般不建议往前开具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作为一种担保手段,其效力取决于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履约保函的签订日期往前开,则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往前开具履约保函还可能导致以下不公平的后果:
考虑到履约保函往前开具的风险,在实践中一般持谨慎态度。如果需要对履约保函进行修改,建议当事人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的方式进行,明确履约保函修改的内容和生效日期。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履约保函的提前开具不存在虚假表示或恶意串通,则可以考虑例外处理。例如:
总的来说,履约保函的签订日期一般不建议往前开。如果确有必要,当事人应谨慎操作,并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性。通过正规的协议修改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履约保函提前开具带来的风险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