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履约保证金是一项重要的条款,双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作用及其法律规定,**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履约保证金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在承租人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出租人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的法律担保措施。履约保证金属于合同担保,并不属于合同的价款,承租人在履行完毕租赁合同后有权退还。
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
房屋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
1.《民法典》第724条规定,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这种担保可以是履约保证金、保证人担保或其他形式。 2.《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载明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用途和退还条件。 3.《**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69条规定,对于房屋租赁合同中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出租人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租金,用于抵充违约金的不得超过半个月的租金。
1.数额:房屋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租金,但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可以适当提高,**不超过三个月租金。
2.期限:履约保证金的期限一般与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致。在租赁合同期满时,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退还房屋、结清租金,并有权要求出租人退还保证金。
房屋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主要用途包括: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并按照约定履行下列义务后,出租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保证金退回承租人:
在房屋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问题上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或仲裁。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注意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