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由中标人向招标人缴纳的一笔资金。其目的是确保中标人如实履行合同义务,保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履约保证金具有以下作用:
招标文件中一般会规定招标项目所需的履约保证金比例。中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单等。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招标人应出具收据或履约保证金收取凭证,作为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对于具有履约担保从业资格的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函,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
履约保证金的处置方式视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而定。如果中标人如约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将在合同履约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中标人。如果中标人违约,履约保证金将用以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不得收取超过合同金额的10%的履约保证金。如果招标人超额收取履约保证金,应当按照多收金额的双倍返还给中标人。
在以下情况下,中标人可以免除缴纳履约保证金:
对于超额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具体处罚措施包括:
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我国招投标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招标人利益、促进中标人规范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环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正确理解和执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为招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