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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保函承诺书
发布时间: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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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保函承诺书

前 言

为规范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保函业务,明确银行对保函受益人的承诺,保障保函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承诺书。

**章 定义

**条 本承诺书中所称保函,是指由银行应担保人的申请,向保函受益人出具的,对担保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文件。

第二条 保函申请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保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即担保人。

第三条 保函受益人,是指被银行保函明确为获益对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保证责任

第四条 银行出具保函,对担保人在保函有效期内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 保函的保证责任自开立保函之日起生效,至保函有效期届满终止。除非银行与保函受益人另有约定,否则保函有效期届满后,银行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第三章 银行的承诺

第六条 银行承诺,在接到保函受益人的书面索偿后,将在保函有效期内,按照保函约定的金额和条件向保函受益人支付款项,不附任何条件。

第七条 银行承诺,在开立保函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查,并对保函申请人的资信进行必要的调查,确保履约能力。

第八条 银行承诺,在保函有效期内,及时向保函受益人通报保函申请人的履约情况,并协助保函受益人监督担保人的履约行为。

第九条 银行承诺,在保函申请人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向保函受益人支付款项时,及时通知保函申请人,并要求其向银行偿还所支付的款项及相关费用。

第四章 保函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保函受益人享有以下权利:

  1. 在担保人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向银行索赔的权利;
  2. 在索赔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的权利;
  3. 在向银行索赔后,及时查询索赔进展情况的权利。

第十一条 保函受益人负有以下义务:

  1. 在担保人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及时向银行提出书面索赔申请;
  2. 在索赔时提供完整、真实的索赔证明材料;
  3. 在收到银行支付的索赔款项后,有义务向银行提供收款凭证或其他证明履约完成的材料。

第五章 保函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函自动解除:

  1. 担保人已履行其所担保的义务;
  2. 保函受益人以书面形式向银行声明放弃权益;
  3. 保函有效期届满。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书面通知保函受益人终止保函:

  1. 担保人与保函受益人之间发生保函项下争议,经银行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2. 银行认为保函项下可能存在舞弊或者其他不合规行为;
  3. 根据法律法规或司法判决,保函无效或被撤销。

第十四条 保函解除或终止后,银行对保函项下不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第六章 保密条款

第十五条 银行对与保函业务相关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保函受益人或保函申请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十六条 保函受益人对与保函业务相关的信息亦负有保密义务,未经银行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七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保函项下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承诺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承诺书的解释权归中国建设银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