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履约保证金退还公告
**通告背景**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 MAH)应向*药品监管部门缴纳药品履约保证金。为规范药品履约保证金退还工作,确保药品市场秩序稳定,现发布药品履约保证金退还公告。
**相关定义**
- 药品履约保证金:指 MAH 为保证其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向*药品监管部门缴纳的保证金。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指经*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取得药品上市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退还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 MAH 可以申请药品履约保证金退还:
- 药品上市许可有效期已届满,且没有续展申请;
- 药品已全部下架,且无待销售库存;
- MAH 已结清所有与药品上市相关的债务和费用;
- *药品监管部门未对 MAH 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限制措施;
- MAH 已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供完整的退还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MAH 申请药品履约保证金退还,应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 退还申请书(需加盖 MAH 公章);
- 药品上市许可证复印件;
- 药品下架证明(加盖医疗机构或经销商公章);
- 债务清偿证明(包括欠税证明、欠款证明等);
li>无行政处罚或其他限制措施证明;
**申请流程**
MAH 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药品履约保证金退还:
- 电子政务平台:登录*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政务平台(网址:http://www.nmpa.gov.cn/),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 邮寄申请:将申请材料邮寄至*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38号)。
**审核流程**
*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将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核:
- 材料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 实质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核实药品下架情况、债务清偿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
- 审核决定:*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同意退还或不予退还的决定。
**退还方式**
*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退还的,将按照以下方式退还药品履约保证金:
- 电汇:*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退还款项电汇至 MAH 指定的银行账户。
- 邮寄支票:*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退还支票邮寄至 MAH 指定的地址。
**其他事项**
- MAH 应在退还申请提交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退还手续,逾期视为放弃退还申请。
- *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权对药品履约保证金退还情况进行检查和核查,如发现 MAH 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违规行为,*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权撤销退还决定并收回已退还的保证金。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