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的内涵
一、定义
履约保证金是指发包人或承包人在发包合同、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中约定,由双方在合同签订时或履行事项开始时,向对方支付或提存一定数额的资金或其他有价物,作为合同一方履约的担保。
二、性质
履约保证金具有以下性质:
- 担保性: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的担保,其主要功能是确保合同一方履行合同义务。
- 赔偿性: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动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
- 预先设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时间及方式一般在合同文本中约定。
- 约定性:履约保证金的设定属于合同双方协商约定,不涉及法定义务。
三、目的
履约保证金的目的在于:
- 保障合同履行:履约保证金对合同一方有督促作用,促使其诚信履行合同。
- 保障守约方的利益: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动用履约保证金进行损害赔偿,有效保障自己的利益。
- 维护合同秩序:履约保证金具有约束和惩罚作用,有利于维护合同秩序,防止合同一方恶意违约。
- 刺激企业守信:履约保证金的运用有利于培养企业诚信守约意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种类
履约保证金的种类包括:
- 现金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支付或提存的履约保证金。
- 银行保证金:由银行出具的书面担保文件,保证履约。
- 有价证券保证金:以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形式支付或提存的履约保证金。
- 实物保证金:以设备、材料等实物形式支付或提存的履约保证金。
五、支付或提存
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或提存方式一般包括:
- 合同签订时支付或提存
- 履行事项开始时支付或提存
- 分期支付或提存
对于合同标的较大的情况,建议分期支付或提存履约保证金,以减轻合同一方的资金压力。
六、数额和比例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和比例一般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对于风险较高的合同,比例可适当提高。
七、动用和退还
履约保证金的动用和退还一般遵守以下原则:
7.1 动用
- 单方违约:守约方有权动用违约方的履约保证金。
- 双方违约:双方均无权动用对方的履约保证金。
- 迟延履行:守约方在催告违约方履行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时,有权动用履约保证金。
- 合同终止:双方同意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应及时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7.2 退还
- 合同履行完毕
- 合同解除或终止
- 履约保证金被全部或部分动用后,合同仍继续履行并完成的
- 未动用的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退还
八、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
- 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或提存必须经过法律手续,否则无效。
- 履约保证金的动用和退还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擅自处置。
- 对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和作用要充分理解,避免产生纠纷。
- 履约保证金的设定应对双方公平合理,不得显失公平。
- 在合同中对履约保证金的条款要详细约定,避免产生歧义。
九、案例和适用场景
履约保证金在各种合同中都有**应用,常见的适用场景包括:
- 建设工程合同
- 货物买卖合同
- 服务合同
- 租赁合同
- 保证合同
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履约保证金一般用于保证承包人按约完成工程建设。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履约保证金可用于保证买卖双方履行交货和付款义务。在服务合同中,履约保证金可用于保证服务提供方履行服务义务。
十、法律依据
履约保证金的相关法律依据包括:
- 《合同法》
- 《担保法》
- 《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
-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